周某通過QQ群結識了居住于外市的王某。2015年7月雙方見面后,周某提議以王某的身份證辦理信用卡后交給周某使用,王某表示同意。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間,周某使用王某在中國銀行等多家銀行辦理的17張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計人民幣67萬元,并將透支款用于賭博或投資。王某辦卡過程中提供了7張?zhí)撻_的收入證明,其在得知周某將信用卡透支款用于在澳門投資或賭博后,并未中斷風險行為的延續(xù),反而虛開收入證明幫助周某惡意透支。后經(jīng)銀行多次催收,王某、周某均未歸還上述款項。
第一種意見認為,周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理由是:周某是信用卡詐騙行為的犯意倡導人,也是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實際使用人。王某辦理的17張銀行信用卡均為周某使用,從銀行信用卡中透支且未歸還的資金也是由周某用于賭博或投資,故該案信用卡的實際持有人和使用人均系周某。周某的惡意透支行為侵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這種基于轉(zhuǎn)借關系而實際使用信用卡并透支的行為,對信用卡管理秩序具有更大破壞性和隱蔽性,已經(jīng)達到一定的社會危害程度,完全具有用刑法予以調(diào)整的必要。王某沒有共同犯罪故意,其將信用卡交給周某使用,雖然違反信用卡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但其基于周某會按時還款的表示而輕信周某。王某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可以由民法予以調(diào)整。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是持卡人,應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理由如下:王某明知不能將信用卡交給他人使用卻違反信用卡管理相關規(guī)定,私自將信用卡交給無資產(chǎn)、無信用的周某在異地透支使用,在銀行將周某每次刷卡消費通過短信發(fā)給王某時,其只是轉(zhuǎn)發(fā)給周某,對于資金的去向、用途、歸還情況不管不問。王某在申領信用卡過程中,用7張偽造的收入證明欺騙銀行,且連續(xù)辦理多張信用卡,王某主觀上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間接故意,客觀上經(jīng)銀行多次催討超過期限未歸還資金,符合惡意透支類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周某因并非持卡人,與王某之間也只是轉(zhuǎn)借關系,其行為應由民法調(diào)整。
第三種意見認為,周某和王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兩人的主觀惡性及對于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相當。理由是:王某是與銀行有契約關系的持卡人,周某是該信用卡詐騙的犯意倡導人,也是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實際使用人,兩人均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對于“惡意透支”行為的主體身份要求。周某將信用卡惡意透支后用于賭博或投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以及第(五)項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之規(guī)定,應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該案中,王某是否與周某構成共同犯罪,關鍵看王某的行為是否符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定情形,即持卡人王某主觀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關鍵是應把握辦卡、透支、拒不歸還三個環(huán)節(jié)。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周某和王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具體分析如下:
一、辦卡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已初露端倪
因周某不具備辦卡條件,王某為了幫助周某能夠達到申領信用卡或提高申領額度的目的,私自加蓋單位印章,7次加倍虛開收入證明,陸續(xù)辦理了十幾張信用卡,并將辦好的信用卡郵寄給周某。同時,將每張信用卡激活開通后,將密碼交給周某,以供其投資或賭博使用。申領信用卡章程明確了申領人、持卡人不得將信用卡片信息、密碼等相關信息泄露給他人。王某明知這一情況,仍然將卡片轉(zhuǎn)給他人,違反了相關銀行《信用卡章程》中“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轉(zhuǎn)租、轉(zhuǎn)讓、轉(zhuǎn)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的相關規(guī)定。作為一個具有正常認知能力的人,王某明知周某沒有任何經(jīng)濟來源和還款能力,在得知周某在澳門投資或賭博把錢輸光后,其沒有立即切斷這種風險行為,反而偽造虛開收入證明,欺騙銀行辦理信用卡,幫助周某進行惡意透支,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在申領信用卡之初就已經(jīng)顯現(xiàn)。
二、“巨額透支”是對非法占有的放任
周某收到王某的信用卡及密碼后,即進行透支使用。截至案發(fā),17張信用卡共透支本金67萬元。根據(jù)辦卡銀行《信用卡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即周某使用信用卡透支的行為及產(chǎn)生的后果,均可視為持卡人王某所為。登記持卡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申領信用卡時,視為已經(jīng)全面了解信用卡的特征及使用規(guī)范。對于信用卡的每筆消費、透支情況,銀行會通過手機短信或電子郵件發(fā)送給王某,每月還郵寄賬單,周某使用信用卡的透支數(shù)額、時間、次數(shù)等情況,王某均完全知悉。這種超限額、超期限透支不還的行為,是對巨額透支行為的嚴重放任,表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更加趨于明顯。雖然從2015年7月辦卡至2017年5月案發(fā),信用卡透支中也曾有過還款情況,但據(jù)周某供述是以卡養(yǎng)卡,即從下一張信用卡透支款項歸還上一張信用卡。以卡養(yǎng)卡與信用卡的一般消費功能并不相符,表明其不具備真實的還款能力,或者本身就沒打算真正履行還款義務。
三、“拒不歸還”構成了非法占有的既成事實
自2017年5月起,17家發(fā)卡銀行都通過電話、系統(tǒng)短信、信函、派員等不同方式先后多次聯(lián)系王某,提醒、催收、督促其盡快還款。其中,中國工商銀行達51次、中國建設銀行39次,王某都以自己無力還款、應由周某還款為由拒不還款。其中,廣發(fā)銀行、中信銀行等各家銀行分別向公安機關發(fā)送《報案書》,函稱王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信用卡惡意透支,其與第三方經(jīng)濟糾紛跟銀行無關,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辯稱,辦好的銀行信用卡都是給周某使用的,與自己關系不大,沒在意事情的嚴重性。如果造成不能還款的一切后果,都應由使用人周某承擔。王某將自己作為持卡人應承擔的法定義務主觀轉(zhuǎn)嫁給實際使用人周某,是一種法律認識錯誤,法律認識錯誤不能阻隔其對法律后果的承擔,不知法律并不能免責。
事實上,周某、王某通過電話相互聯(lián)絡如何辦卡、透支使用情況,彼此都能認識到不是孤立地實施透支信用卡的行為,造成銀行67萬余元的透支資金,經(jīng)銀行多次催收后拒不歸還,至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后仍未歸還。王某明知特殊關系人周某利用自己名下的信用卡惡意透支,事前積極辦卡、事中協(xié)助、事后拒不歸還。二人各自的行為對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結果起到了相互促進的作用,雙方都能認識到這種不法行為及產(chǎn)生不良后果的嚴重性。王某辦理17張信用卡也并非用于解決自己生活困難所需的燃眉之急,而是將信用卡轉(zhuǎn)交給周某透支使用,該辦卡行為與惡意透支結果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性,而且王某知道周某在惡意透支,且不歸還透支款,二人均具有惡意透支的故意。
原文載于2018年《人民檢察》第22期,有刪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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