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行政事業(yè)單位有些業(yè)務為應稅收入,需要申報納稅,并做出會計處理。如:門面房出租收入;培訓收入;轉讓不動產收入;學校超標準的收費收入以及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收入;非營利性醫(yī)療機構從對外承包的醫(yī)療美容項目取得的出包收入;電視臺的廣告收入、點歌收入;將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出售變賣或抵償債務等等。 對于這些收入,行政事業(yè)單位往往采取“往來賬抵銷”、“以物抵款”、 “混淆會計科目和收支分類”等方法進行處理,從而忽視了應繳的稅款。 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規(guī)定,行政事業(yè)單位應稅收入涉及的稅費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yè)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印花稅等。 二、常見涉稅業(yè)務會計處理 1、取得出租收入的會計處理 房屋對外出租是行政事業(yè)單位彌補經費不足、改善職工福利的重要途徑。一些行政事業(yè)單位由于地處沿街或鬧市,將一樓門面房對外出租;一些單位添置新的辦公用房,將原有的辦公場所對外出租。收取租金時,均應開具稅務發(fā)票,繳納營業(yè)稅、房產稅等相關稅費。 [例1]某技術研究所系獨立核算的事業(yè)單位,尚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和收支兩條線制度。2008年3月,該研究所將其一處閑置房屋對外出租給某商貿公司,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月租金l0萬元。2008年4月研究所收到房屋租金10萬元(暫不考慮印花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企業(yè)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計算應繳的各項稅費:營業(yè)稅5000元(100000×5%)、房產稅12000元(100000×12%)、城市維護建設稅350元(100000×5%×7%)、教育費附加150元(100000×5%×3%)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其他收入 100000 借:銷售稅金17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yè)稅 5000 ——應交房產稅 12000 ——應交城建稅 350 ——應交教育費附加 150 2、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對于工資表內的發(fā)放項目,行政事業(yè)單位基本能夠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做到代扣代繳,但是其他另行發(fā)放的各種形式的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實物等應納稅所得,并未與工資表收入合并計算納稅,造成少繳稅款。不少由財政發(fā)放工資的事業(yè)單位如學校,他們認為財政在發(fā)工資的時候已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而對他們自己以加班費、獎金等名義發(fā)放的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就忽視了,沒有并入工資計交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支付外聘人員勞務報酬時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一些事業(yè)單位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高薪外聘一些社會知名人士,如專家學者、主持人等,在支付其勞務報酬時,沒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例2]2008年3月份,某行政單位聘請某名牌大學教授到單位舉辦兩場講座,雙方約定講課費10000元。該單位應于支付講課費10000元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600元。其會計處理為: ?。?)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額:10000×(1-20%)×20% = 1600 借:經費支出——基本支出——培訓費 10000 貸:現金 8400 暫存款——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600 (2)上繳該項稅金時 借:暫存款——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600 貸:銀行存款 1600 3、處置不動產的會計處理 行政事業(yè)單位因各種原因對不需用的不動產進行處置時,除按規(guī)定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yè)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外,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例3]在機構改革中,某行政單位將其撤銷的下屬事業(yè)單位的一幢樓房轉讓,該樓房建于1995年,當時造價100萬元,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按現行市場價的材料、人工費計算,建造同樣的房子需要600萬,該房子為7成新,已按500萬元出售,并支付了營業(yè)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27.5萬元。就土地增值稅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計算土地增值稅:(1)評估價格=600×70%=420萬元;(2)允許扣除的稅金27.5萬元;(3)扣除項目金額合計=420+27.5=447.5萬元;(4)增值額=500-447.5=52.5萬元;(5)增值率=52.5÷447.5×100%=11.73%;(6)應納稅額=52.5×30%-447.5×0=15.75萬元。 借:經費支出——基本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157500 貸:現金 157500 4、將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抵債、發(fā)生增值的會計處理 根據財稅[2002]29號文規(guī)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不論其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均應當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例4]2008年3月10日,經財政部門批準,某行政單位用一輛九成新的小汽車償還與其下屬培訓中心22.5萬元的債務,該車賬面價值20萬元,評估價值為22萬元,其余5000元用銀行存款支付。會計處理如下: ?。?)沖減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 借:固定基金 200000 貸:固定資產——小汽車 200000 (2)沖銷債務 借:暫存款——培訓中心 225000 貸:其他收入 220000 銀行存款 5000 (3)計算相關稅費,其中:增值稅(220000-200000)×4%÷2 = 4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附加暫不考慮。 借:經費支出——基本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400 貸:現金 400 5、簽訂合同繳納印花稅的會計處理 行政事業(yè)單位因工程施工、銀行貸款、大宗物品采購等情況簽訂合同時,或與其他單位、個人簽訂各類租賃、承包、服務、培訓合同時,均應按合同所載金額及相關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此外,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其他營業(yè)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均按5元/件貼花計稅,計入相關支出科目。 [例5]甲研究院(以下簡稱甲單位)為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制度的事業(yè)單位。除完成國家規(guī)定的科研任務外,甲單位還從事技術轉讓、咨詢與培訓等經營性業(yè)務,并對經營性的會計處理采用權責發(fā)生制。2008年4月2日,甲單位與A公司簽訂技術轉讓與培訓合同。合同約定:甲單位將X專利技術轉讓給A公司并于4月5日至20日向A公司提供技術培訓服務;A公司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向甲單位預付50萬元技術轉讓與培訓服務費;在4月20日完成技術培訓服務后,A公司向甲單位再支付150萬元的技術轉讓與培訓服務費。4月3日,甲單位收到A公司預付的50萬元,已存入銀行。4月20日,甲單位完成A公司的技術培訓服務,收到A公司支付的款項150萬元(甲單位經營收入適用營業(yè)稅稅率5%,技術合同印花稅稅率0.3‰,不考慮其他稅費)。甲單位的會計處理: (1)4月3日,收到預付款50萬元 借:銀行存款 500000 貸:預收賬款 500000 計算合同印花稅:2000000×0.3‰ = 600(元) 借:經營支出 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印花稅 600 (2)4月20日,收到款項150萬元,確認營業(yè)收入 借:銀行存款 1500000 預收賬款 500000 貸:經營收入 2000000 計算營業(yè)稅:2000000×5% = 100000 借:銷售稅金 1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yè)稅 100000 6、公車繳納車船稅的會計處理 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取消了原有公車免稅條款,在新條例中,除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和警用車船以外,其他政府機關和事業(yè)單位使用的公車,都要按規(guī)定繳納車船稅。 [例6]某行政單位已經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2008年3月份在辦理5輛小轎車交通強制保險過程中,收到了保險機構開具的車船稅代扣代繳憑證,憑證上注明金額為1200元,則會計處理為: 借:現金 1200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1200 借:經費支出——基本支出——辦公費 1200 貸:現金 1200 7、企業(y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行政單位不存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問題。事業(yè)單位(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除外)在企業(yè)所得稅方面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未按稅法規(guī)定作相應的納稅調整。由于《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與《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中有關事業(yè)支出與納稅扣除的界定存在著較大差異,而不少財務人員不知道會計核算與稅收規(guī)定存在差異時要按稅法進行納稅調整這一規(guī)定,從而導致上述問題出現。 [例7]2007年某事業(yè)單位(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當年實現事業(yè)結余20萬元、經營結余30萬元。該單位經營結余已按33%的稅率預繳了所得稅9.9萬元。2008年3月份,該單位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稅法規(guī)定,調整增加了應納稅所得額1萬元,應補繳所得稅3300元。會計處理為: 借:結余分配——應交所得稅 33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 貸:銀行存款 3300 |
聯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