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報道說,小明在上學路上撿到兩張銀行卡和一張身份證,與父母等三人去銀行ATM機里輸入了身份證的生日號碼作密碼,竟然成功了。父母和小明分五次取走了銀行卡內(nèi)的4萬余元。失主發(fā)現(xiàn)錢被取后報警,經(jīng)過偵查,小明與其父母一家三口涉嫌信用卡詐騙犯罪。那么,如果法院判定三人犯罪到底冤不冤呢?到底犯的是什么罪呢?
說一家三口冤枉嗎?冤枉。因為他們沒有偷東西,也沒有搶東西,而是撿來的。所以一些人如果覺得他們冤枉也就很正常的。
但是如果最后一家三口被判刑真的冤枉嗎?實際上也不冤枉。因為過去有句老話:不義這財不可取。
首先,從傳統(tǒng)的美德上講,拾金不昧是我國的文化傳統(tǒng)
我國的傳統(tǒng)文化一直強調(diào)要拾金不昧,而這一家三口不僅拾金昧了,而且還將人家銀行卡里的錢到銀行的ATM機取走4萬多元,所以在道德上是需要受到譴責的。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拾金不昧已經(jīng)不再是人們堅守的道德底線,甚至有的人認為便宜不占白不占。所以現(xiàn)實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撿到別人的銀行卡而去取錢的案例,而各地對此也多有報道,因此,在道德的規(guī)范內(nèi)這一家三口的行為已經(jīng)是輸了。
其次,撿到銀行卡而取款的行為到底犯了什么罪呢?
上面說這一家三口在道德上有缺失,那么在法律上是不是就是犯罪呢?結(jié)論是肯定是犯罪。
那么,上述案例的行為到底犯的是什么罪呢?
從所犯的罪來說,一般情況下是犯兩種罪:一種是盜竊罪;另一種是信用卡詐騙罪。
說犯盜竊罪的原因是,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64條的規(guī)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轉(zhuǎn)移財物原主人占有的行為。從本案的犯罪要素來看,小明一家三口將撿到的銀行卡非法據(jù)為已有,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別人銀行卡里的錢取出等于轉(zhuǎn)移財物原主人占有的行為。因此,從盜竊罪的所有要素看,這一案例都符合盜竊罪的所有特征。
但是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這一案例又有明顯的信用卡詐騙罪的特征,依據(jù)最高檢的《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拾得他人銀行卡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冒用他人銀行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p>
有人可能說了,銀行卡不是信用卡,沒有進行透支,特別是沒有進行惡意透支,從而不應該以信用卡詐騙罪論罪。但是根據(jù)2004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的解釋》,刑法規(guī)定的“信用卡”,不僅僅包括信用卡,也包括銀行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恰恰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一種情形。所以,從這一案例看,小明一家三口不僅僅是犯罪,而且已經(jīng)犯了信用卡詐騙罪。
其三,為什么最高檢要專門對撿到銀行卡進行使用的行為進行信用卡金融詐騙的法律界定呢?
第一個原因當然是要保護金融秩序的穩(wěn)定,銀行卡等信用卡畢竟不同于一般的財物,而是一種特定的金融工具,對于盜竊銀行信用卡、冒用使用他人信用卡、使用偽造信用卡的行為如果不加以嚴厲打擊和制裁,那么將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的穩(wěn)定。
第二個原因當然是現(xiàn)實的需要。一些人法律意識淡薄,在撿到銀行卡后不是及時歸還,一些人公然取走銀行卡的錢,從而嚴重地危害了銀行的資金安全和個人財產(chǎn)的安全,所以界定為金融詐騙犯罪就是要形成對這些人的強力威懾。
第三個原因是當前的金融犯罪已經(jīng)成為一個重要的犯罪類型,小明一家三口也許都是守法的公民,但是在金錢面前仍然沒有選擇守法而是以身試法,最后必然是受到法律的制裁。(作者:麒鑒,財經(jīng)金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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