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匯家婚姻律師團隊——賈江紅律師,南京離婚律師
父母出資買房,事后補寫借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到底是借款還是贈與?當時沒有出具借條,離婚時,單方出具的借條是否有用?筆者在日常接待及代理的大量婚姻案件中常常遇到這個問題,近期將這個話題做了專題研究,檢索整理了全國各地的類似案件,本文分享其中一個案例,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借條只有兒子簽字情況下,法院認定借款成立,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被告蔣某是原告的兒子,被告袁某是兒媳,兩被告因婚后購買房產(chǎn)及裝修向原告借款1372000元,該借款有原告兒子被告蔣某一個人出具的借條及相應匯款憑證,借條沒有被告袁某的簽字。
原告認為:其婚后出資為子女買房及裝修的資金性質屬于借款,且給逼資金用于兒子兒媳婚后共同生活支出,所以應該由被告兩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袁某認為:1、即使真實出資行為系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行為,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2、兩被告正在離婚,本案原被告之間屬于惡意串通制造虛假夫妻共同債務,申請對借條形成時間鑒定。
1、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前提是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的行為,首先應尊重父母子女間對出資行為性質的約定。只有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才可能涉及到上述出資行為性質認定為贈與的問題。
2、本案原告與被告蔣某母子對原告的出資行為均認為是民間借貸關系,為此原告提供了證據(jù)1、3所涉借條(借據(jù))及相應借款交付憑證,被告蔣某對上述借條及交付憑證均予以認可,因此,本案借貸關系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3、被告袁某認為本案購房、裝修款實際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行為,借條均系事后出具,并提出對借條(借據(jù))的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的申請。根據(jù)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高法鑒【2011】5號《關于文件形成時間鑒定的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文件形成時間目前尚無國家或行業(yè)內認可統(tǒng)一的檢驗、鑒定方法,據(jù)此被告袁某提出的鑒定申請,不具備司法鑒定的條件,本院不予準許。
4、退一步講,即使借條(借據(jù))系事后出具,如上所述,證據(jù)1、3所涉借條(借據(jù))亦是原告與被告蔣某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袁某認為本案原告的出資行為實際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行為,對此其未能提交足夠的反駁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對該主張不予采信。
裁判結果:被告蔣某、袁某應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372000元。
本案二審主要爭議焦點為案涉匯款憑證項下款項性質為贈與款還是借貸款;若為借貸款,是否屬于袁某與蔣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蔣華明以款項交付事實以及案涉借條為據(jù)認為匯付款項系袁某與蔣某向其所借的夫妻共同債務;袁某則認為案涉借條不真,系蔣華明與蔣某母子兩人串通,意在日后袁某、蔣某離婚成實時使袁某分不到財產(chǎn)而為的虛假訴訟行為,蔣華明匯付款項應為贈與。對此,本院評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應予理解該條款適用于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chǎn)之時,解決的是贈與夫妻一方還是雙方的問題,但前提是父母出資款能夠被認定為贈與性質。反言之,父母出資款并非必然就應定性為贈與性質。
本院認為,敬老慈幼,是為人倫之本,亦為法律所倡導。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為養(yǎng)育義務之負擔。兒女一甫成年,當應自立生活,父母續(xù)以關心關愛,兒女受之亦應念之,但此時并非父母所應負擔之法律義務?,F(xiàn)如今受高房價影響,兒女剛參加工作又面臨成家壓力,經(jīng)濟條件有限情況下父母出資購房雖為常事,但兒女萬不能以為父母出資乃天經(jīng)地義,須知父母養(yǎng)育兒女成人已為不易,兒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繼續(xù)無條件付出實為嚴苛,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持。因此,在父母出資之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基于父母應負養(yǎng)育義務的時限,應予認定該出資款為對兒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于幫助兒女渡過經(jīng)濟困窘期,兒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權益,并避免兒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經(jīng)濟困窘之境地,此亦為敬老之應有道義。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兒女償還,乃父母行使自己債權或放棄自己債權的范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涉。
至于案涉借條的問題。本院認為借條作為借貸關系存在與發(fā)生的憑據(jù),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具有高度證明力。但就本案而言,基于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由身份關系而生的前述法律義務存續(xù)時限以及對贈與行為舉證責任的分配,本案已足以在認定事實的情況下作出實體裁判,故案涉借條對于本案的處理并沒有決定性的證明作用,且依照現(xiàn)有檢驗、鑒定方法,借條形成時間尚不具備司法鑒定條件,
因此,對袁某就案涉借條本身所提出的鑒定可行性以及延伸而論的蔣華明、蔣某母子兩人串通虛假訴訟和一審程序不當?shù)壬显V觀點,本院均不予采納。袁某二審時還提出測謊要求,亦因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準許。
一、對于一方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沒有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出資行為是否屬于贈與性質,司法實務中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屬于贈與,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特殊身份關系,父母為了讓子女婚姻家庭幸福美滿出資資助子女購買房產(chǎn),從常理上講應該屬于贈與關系。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認定為借款,即子女婚后買房時父母出資,除書面明確表示贈與外,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
對于兩種觀點,目前沒有統(tǒng)一的意見,從大量的案例分析看,第二種觀點有成為主流意見的趨勢,但具體到每個案件,由于個案案情及證據(jù)的差異,審判結果也不同,所以還是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舉證及庭審情況去分析。
二、對本案被告的抗辯意見分析
本案中被告的抗辯理由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是借條的形成時間,認為借條是被告后補的,原被告之間惡意串通制造夫妻共同債務,對此法院認為借條的形成時間在本案中不重要,即使是事后補寫借條,也不能影響借款的真實意思。
第二是一段錄音證據(jù),目的是證明原告出資行為屬于贈與,但法院最終認定,錄音中原告沒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不構成贈與。
第三是依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認為父母婚后出資行為屬于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法院認為該條司法解釋的本意是解決贈與一方還是雙方的問題,前提是父母出資屬于贈與,在父母沒有明確屬于贈與的情況下,不能適用該規(guī)定。父母的出資到底是贈與還是借款,應該尊重出資人的意見,在被告沒有證據(jù)證明屬于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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