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與家庭教育合作的基礎
教育學的原理告訴我們,遺傳、環(huán)境、教育是影響年輕一代成長的基本因素。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相互支持、配合,無論對于家長或是對于教師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就學校德育而言,學校教師很難全面掌握每個學生的具體思想道德狀況,家長卻比較了解自己孩子思想;學校難以在學生非在校時段對其進行道德教育,家長這個時段往往與其子女在一起;.學校難以對學生實施生活領域的道德教育,家長可以在家庭生活中對子女實施這方面的教育。從家長角度來看,要想對孩子思想道德做出定性定量的評價,僅僅靠自己的觀察和談話是不可能的;發(fā)現(xiàn)孩子出現(xiàn)比較嚴重的道德問題,沒有教師的指導和幫助也是難以解決的;面對當代社會生活中的各種誘惑,家長如何不與教師溝通就難以有效指導孩子的校外活動。
我國古代就有尊師重教的傳統(tǒng),儒家甚至把“天、地、君、親、師”放到一起要求年輕人尊崇,聽老師的話、配合學校教育子女是古代幾乎所有有識之士的共識,這實際就是家校合作的思想淵源。上個世紀30年代蘇聯(lián)教育家馬卡連柯強調(diào)學校德育和班主任工作要延伸到學生家庭,50-60年代我國中小學教師到學生家訪問十分普遍,教師和家長經(jīng)常協(xié)商如何教育孩子。而美英等西方國家則在上個世紀90年代掀起了“家長參與學校教育” 運動,家長不僅能夠經(jīng)常了解和評價學校工作,甚至可以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的經(jīng)費使用、課程設置等提出意見,成為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西方教育改革的“第三波”,至今方興未艾。1現(xiàn)在,我國越來越多的中小學領導和教師認識到了同學生家庭合作的重要性,積極同學生家長聯(lián)系與合作,共同承擔培養(yǎng)下一代的責任。
從實施合作的主要陣地來看,家庭合作包括“以校為本”和“以家為本”兩種摸式2。前者指家庭與學校合作的主陣地在中小學,學校通過發(fā)起成立家長委員會(家長-教師聯(lián)合會)、舉辦學校管理工作會議(家長參與管理)、舉辦家長開放日(參與學校教育教學工作)、舉辦家長學校(家庭教育講座)、組織家庭教育經(jīng)驗交流、發(fā)放學校工作簡報、接受家長訪問等方式服務家長,動員家長參與學校教育工作;后者指家庭與學校合作的主陣地在家庭,家長通過學習各種家庭教育知識(包括參加學校的家庭教育講座)、尋求教師的家庭教育指導、接受學校教師來訪、反映子女發(fā)展情況、同教師協(xié)商改進教育策略、家庭教育經(jīng)驗交流、家長社會資源奉獻學校、建立學習型(文明型、健美型等)家庭。目前我國中小學與學生家庭的教育合作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無論那種方式都是以培養(yǎng)素質(zhì)優(yōu)良的新一代為出發(fā)點的,都是以雙方的理解、信任、支持、幫助為基礎的。
二、學校與家庭教育合作的措施
促成家庭與學校的教育合作,必須明確家庭與學校在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早在上個世紀30年代馬卡連柯就指出:“學校在家庭與學校的合作中應當領導家庭”,這是因為學校是專業(yè)教育機構、教師通常具有較高的教育素養(yǎng),教師在培養(yǎng)下一代上擔負著國家和社會的重托,而家長的情況差異較大,多數(shù)家長在教育子女方面需要教師的指導,缺乏科學育兒的知識和方法。因此,教師應當主動聯(lián)系家長,而不應當?shù)却议L找上門才談合作;學校應當把同家庭合作作為辦學的指導思想和重要制度,而不是作為一項權宜之計。
為了推進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的合作,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第一,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學校應當充分認識當代家庭教育的巨大功能,把同家庭的教育合作當作一種重要的制度來建立和完善,在學校和各個年級、各個班級建立三級家長委員會,定期召開有學校領導、班主任、家長代表參加的會議,通報和研究學校、教師、學生、教育、教學等領域的重要事宜,傾聽家長對學?;虬嗉壒ぷ鞯囊庖?。每個學校都要確定負責家長工作的管理人員和設立專門的家長接待室,保持學校和學生家長聯(lián)系渠道的暢通。
第二,切實辦好家長學校。家長學校是提高家長教育素質(zhì)的重要渠道,然而現(xiàn)在由于辦學經(jīng)費短缺、專業(yè)教師缺乏、教材內(nèi)容陳舊、教學管理松散等問題,多數(shù)中小學的家長學校形同虛設,或者變成學校通報學生情況的專門會議,亟待加強管理,使其能恢復其本來面貌。為此,學校要設法籌集專項經(jīng)費,建立專兼職結(jié)合的師資隊伍,更新家庭教育指導的教學內(nèi)容,保障家長能夠通過系統(tǒng)學習掌握基本的家庭教育知識和方法,尤其要加強新生家長的家庭教育知識學習。
第三,注意掌握學生家庭情況。為了取得同學生家庭合作的主動性,學校必須掌握學生家庭的基本情況,班主任除了掌握學生家長個人的職業(yè)、單位、學歷、職務和家庭經(jīng)濟、居住條件、社區(qū)環(huán)境等一般情況外,還應盡量了解學生家長的教育理念、對子女的成才期望、日常家庭教育的內(nèi)容和方法、應急處理孩子突發(fā)事件的能力、親子關系狀況,以及家長對于學校的期望、家長希望和教師溝通的方式?,F(xiàn)在不少學校重新規(guī)定班主任每學期必須對學生家庭普訪一次以上,這是很有必要的,因為不到家里去是很難對學生家庭情況有具體了解的。
第四,努力掌握現(xiàn)代傳媒技術?,F(xiàn)在學校工作任務繁重,教師承擔多種工作責任,而家校合作內(nèi)容豐富、教師為此花費太多精力不現(xiàn)實。運用現(xiàn)代傳媒技術,是解決上述矛盾的一個好辦法。打電話、發(fā)簡報、搞展覽等方式在許多中小學早已普及,目前廣州等城市教育部門已經(jīng)同網(wǎng)絡公司、通訊公司協(xié)商建立了“家校通”之類的網(wǎng)站和短信平臺,有的學校還建立了專為家長服務的網(wǎng)頁,家長只要輕輕點擊就能獲得學校的信息或者把自己的意見發(fā)給學校。教師應當努力掌握現(xiàn)代傳媒技術,借助網(wǎng)絡等手段同家長保持有效聯(lián)系。
第五,尊重家長的獨立人格。在家庭與學校的教育合作中,一般來說學校方面居于主導地位,但是這并不是說教師可以隨心所欲地調(diào)動學生家長,讓家長到學校來做這做那,甚至要要求家長給學?;I錢送物。家長作為孩子成長的監(jiān)護人和國民教育經(jīng)費的納稅人,享有教育子女的權利和參與學校教育的權利,家長作為成年公民具有獨立的人格和教育子女方面的基本能力,對此教師都必須充分認識和積極維護。新近頒布的《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2008年修訂)》明確了“尊重家長”的要求,教師在同家長合作過程必須自覺遵守。
三、家庭、學校教育合作的誤區(qū)
從我們對于東南沿海地區(qū)數(shù)十間中小學的調(diào)查結(jié)果來看,目前大多數(shù)學校和教師在思想上是認同家校合作的,在行動上采取了不少措施建立或推進家校合作,這類學校和教師超過了三分之二,其中四分之一的學校做的很有成效,如廣州市小北路小學、深圳市羅湖小學、珠海市海華小學,家校合作為這些學校帶來了不少成績和榮譽3。但是也有部分教師的頭腦中存在著一些錯誤的思想傾向,對于家校合作不積極,依然閉門辦學、我行我素。下面,對某些錯誤思潮作出分析:
第一,“這些學生家長的素質(zhì)太低”。常聽到某些教師指責學生家長素質(zhì)低,不理解學校的教育要求,而不意愿同這些家長合作。這里家長素質(zhì)是一個非常模糊的概念,如果指的是家長身心發(fā)展水平或者科學文化素質(zhì),則不見得比我們的小學教師低,尤其是在教科文單位或大企業(yè)的附屬小學,學生家長整體的學歷、職稱、住房條件、經(jīng)濟生活、文化生活還可能高于小學教師,教師在同學生家長交往中可以得到教益、提升自己的科學文化素質(zhì),切不可盲目自大;如果指的是家長教育子女方面的知識和能力,則有可能不如學校教師,而這正是需要教師指導和幫助家長的地方,謙虛謹慎有利于做好工作,驕傲自滿反而不利于完成任務。
第二,“這些家長就是不配合工作?!庇行┙處熣J為,家長把孩子送給自己就是默認了自己在管理孩子方面的權威性,就應該完全按照自己的要求教育孩子,
就必須配合學校教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既有共同的理想和原則,也有不同的理想和原則,有一部分家庭教育的內(nèi)容和方法是服務于學校教育的,但是更多的家庭教育內(nèi)容和方法是獨立于學校教育的,雖然兩者的想法做法不同,但是最終都能達到促進學生身心發(fā)展的功效,所以不能要求家長教育子女的每項活動都與學校教育“配合:進一步來看,教師的教育思想和行為未必都是科學的有效的,家長完全有權利做出判斷和選擇。
第三,“我沒必要向?qū)W生家長負責?!辈簧俳處熡X得自己是國家(由學校代表)委派來做教育工作的,只要對學校負責就行了,不需要對家長負責。其實,學生家長既然是我國合法公民,也就是國家的主人,而且他們把孩子送到學校讀書后仍然是孩子成長的監(jiān)護人,他們每年還交給學校一定的費用,他們當然有權利了解學校的教育教學狀況、參與學校管理。因此,教師應當充分認識到家長參與學校工作的法理性,及時向家長匯報工作進展,聽取家長的各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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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釋:
1何瑞珠:《家庭學校與社區(qū)協(xié)作—從理論研究到實踐》,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頁。
2馬忠虎:《基礎教育新概念:家校合作》,教育科學出版社2000年,第96-126頁。
3駱風:全國教育科學“十五”教育部重點課題《東南沿海地區(qū)兒童少年品德問題與家庭教育問題及其對策的研究》系列成果,參見《中國德育》2007年第6期和2008年第7期、《廣州大學學報》2007年第1期、《思想·理論·教育》2006年第11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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