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末的會計處理。年末,中央預算單位根據(jù)本年度預算指標數(shù)大于當年實際支付數(shù)的差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
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
“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和“資金結存——
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不再設置“財政直接支付”、“財政
授權支付”明細科目。(五)關于新舊銜接的會計處理。中央預算單位在轉為預算管理一體化資金支付方式時,
應當注銷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按照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的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本年度 預算指標)或“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以前年度預算指標),
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
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本年度預算指標)或“資金
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以前年度預算指標),貸
記“資金結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上述會計處理中涉及增值稅業(yè)務的,相關賬務處理參見
《政府會計制度》中“應交增值稅”等科目相關規(guī)定。省級及以下地方預算單位在預算管理一體化下的有關
會計處理參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但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結余不再
按權責發(fā)生制列支的地區(qū),預算單位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中
“(四)年末的會計處理”。二、關于專用基金的會計處理該問題主要涉及《政府會計制度》中有關專用基金、專用結余的會計處理。(一)相關賬務處理。根據(jù)《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財政部令第 108 號)規(guī)定,事業(yè)單位應當將專用基金納入預算管理。事業(yè)單位按照規(guī)定使用從非財政撥款結余或經營結余中提取的專用基金時,應當在財務會計下借記“業(yè)務活動費用”等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并在有關費用科目的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
中注明“使用專用基金”(使用專用基金購置固定資產、無
形資產的,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專用基金”科目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同時,在預算會計下借記“事業(yè)支出”等
預算支出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并在有關預算支出
科目的明細核算或輔助核算中注明“使用專用結余”。事業(yè)單位應當在期末將有關費用中使用專用基金的本年發(fā)生額
轉入專用基金,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業(yè)務活動費用”等科目;在年末將有關預算支出中使用專用結余的本年
發(fā)生額轉入專用結余,借記“專用結余”科目,貸記“事業(yè)支出”等科目。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2022修訂)(2022年財政部令第108號):
第三十四條 事業(yè)單位應當將專用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結合實際需要按照規(guī)定提取,保持合理規(guī)模,提高使用效益。專用基金余額較多的,應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確需調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使用專用基金時:
財務會計:
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等
借:專用基金
貸:累計盈余
預算會計
使用從收入中提取并列入費用的專用基金:
借:事業(yè)支出等
貸:資金結存
使用從非財政撥款結余或經營結余中提取的專用基金:
借:專用結余
貸: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峻峻心得:
1.要將使用專用基金納入納入費用和支出核算。會計制度中,使用專用基金,財務會計不計入本年費用,預算會計不計入本年支出,按照新修訂的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使用專用基金,必須列入費用和支出,
2.年末會計處理,對于使用專用基金產生的費用,不通過結余分配科目,直接沖減凈資產。那么建議使用專用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二級科目,直接反映在業(yè)務活動費等科目下。
2.對于調整用途的專用基金,應該明確處理方式。第一是調整用途階段,第二是使用資金階段,建議按下列步驟進行會計處理:
第一,調整用途階段,(將限定用途資金,變?yōu)榉窍薅ㄓ猛举Y金)
財務會計
借: 專業(yè)基金
貸:累計盈余
預算會計
借:專用結余
貸:非財政撥款結余
第二,使用資金階段,按照正常收支渠道核算
財務會計
借:業(yè)務活動費/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預算會計
借:事業(yè)支出
貸: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二)相關列報要求。事業(yè)單位在編制凈資產變動表時,“本年盈余”行“專
用基金”項目應當根據(jù)本年使用從非財政撥款結余或經營結余中提取的專用基金的金額,以“-”號填列;“使用專用基金”行“專用基金”項目應當根據(jù)本年使用從收入中提取
的專用基金的金額填列。由于使用專用基金時涉及的費用結轉,直接沖減了專用基金,那么本年盈余就不僅僅是累計盈余的影響,也需要增加專用基金的結轉情況。
事業(yè)單位在編制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時,“三、本年變動金額”中“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項目下的“本年收支差額”
項目,應當根據(jù)“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下“本年收支結轉”
明細科目、“其他結余”科目、“經營結余”科目、“專用
結余”科目本年轉入的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的差額的合計數(shù)
填列?!叭?、本年變動金額”中“其他資金結轉結余”項目
下,不再設置“使用專用結余”項目。三、關于生效日期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度內自財政部令第
108 號、財庫〔2022〕5 號文件施行日至本解釋首次執(zhí)行日
期間,相關單位上述業(yè)務的會計處理與本解釋規(guī)定不一致的,應當根據(jù)本解釋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峻峻建議,自解釋5號發(fā)布之日起,應當及時調整會計科目和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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