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為為律師,法學碩士研究生,湖北利楚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詐騙犯罪辯護研究中心主任,長期從事詐騙類案件的辯護工作。
——力求在詐騙犯罪案件辯護領域做到極致專業(yè)!
偷換商家支付二維碼獲取商家財物案件的定性問題,在法學界一直有不小的爭議。學者們圍繞此類行為到底是盜竊還是詐騙展開了激烈爭論。在實務界,也存在的這樣的分歧,并且這種分歧直接導致各地法院判決的不一。既有判盜竊罪,也有判詐騙罪的。通過兩則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對偷換商家支付二維碼獲取商家財物的行為,好像定盜竊罪和詐騙罪都有一定道理。
案例一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鐘某一、鐘某二、鐘某三欲以貼假二維碼的方式盜竊錢財,遂從網上購買他人注冊的銀行卡及電話卡,后利用該電話卡注冊微信賬號并綁定該銀行卡,并將該微信支付二維碼打印制作。
2017年10月13日12時許,被告人鐘某一、鐘某二來到河北省香河縣強農貿批發(fā)市場興達副食店內,以鐘某一買飲料為由轉移店主黃某的注意,鐘某二利用自制的二維碼將興達副食店內墻上的微信收款二維碼覆蓋上。同日16時許,鐘某三約顧起到該副食店購買貨物,顧某在使用微信付款時,被盜人民幣2470元。
2017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鐘某一、鐘某二來到香河縣趙姜拳糧油店內,由鐘某一吸引店主牛某的注意,鐘某二利用自制的二維碼將糧油店桌子上的微信收款二維碼覆蓋上。2017年10月13日下午至2017年10月14日中午期間,牛某經營的趙姜拳糧油店共用微信二維碼收款三次,共計被盜人民幣604元。
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鐘某一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三、被告人鐘某二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四、被告人鐘某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判決理由是:第一,被告人鐘某某等人采用秘密手段,調換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維碼,從而獲取顧客支付給商家的款項,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秘密調換二維碼是其獲取財物的關鍵。第二,商家向顧客交付貨物后,商家的財產權利已然處于確定、可控狀態(tài),顧客必須立即支付對等價款。微信收款二維碼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銀箱,顧客掃描商家的二維碼即是向商家的收銀箱付款。被告人秘密調換二維碼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銀箱換掉商家的收銀箱,使得顧客交付的款項落入自己的收銀箱,從而占為己有。第三,被告人并沒有對商家或顧客實施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不能認定商家或顧客主觀上受騙。所謂“詐騙”,即有人“使詐”、有人“受騙”。本案被告人與商家或顧客沒有任何聯絡,包括當面及隔空(網絡電信)接觸,除了調換二維碼外,被告人對商家及顧客的付款沒有任何明示或暗示。商家讓顧客掃描支付,正是被告人采用秘密手段的結果,使得商家沒有發(fā)現二維碼已被掉包,而非主觀上自愿向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二維碼交付財物。顧客基于商家的指令,當面向商家提供的二維碼轉賬付款,其結果由商家承擔,不存在顧客受被告人欺騙的情形。顧客不是受騙者,也不是受害者,商家是受害者,但不是受騙者。綜上,被告人鐘某某等人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其以秘密手段調換商家二維碼獲取財物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二
2018年2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李文杰先后多次到寧德伯豪酒店、寧德萬達速八酒店、福州天福網吧、福州華海商務酒店、閩侯某琳連鎖酒店、福州海友酒店、福州令狐沖烤魚店商家等地,乘無人注意之機,在上述酒店、商家的支付寶收款二維碼上覆蓋其本人或由其實際控制的以他人名義申請的支付寶收款二維碼,從而獲取顧客通過支付寶掃碼支付給酒店或商家的錢款共計人民幣(幣種,下同)7792.49元。2018年11月1日,李文杰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從其身上扣押到白色VIVO手機一部。
法院判決如下: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李文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計人民幣7792.49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判決理由是:
一是行為人利用偷換的二維碼實施了詐騙的行為,包括先偷換二維碼的行為和利用二維碼取財的行為。其中,利用偷換的二維碼取財的行為是直接侵害法益的行為,也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具有實行行為性,偷換二維碼的行為僅僅是預備行為。
二是顧客陷入了處分財產的錯誤認識。詐騙罪的認識錯誤是基于詐騙行為而產生的,又因為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本案中的認識錯誤既因行為人利用偷換二維碼行騙的行為所致,又直接造成了顧客處分財產的行為。
三是顧客基于錯誤認識處分了自己的財產。
四是行為人取得財物,顧客遭受損失。行為人取得財物是顧客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物的結果,顧客遭受損失又是行為人取得財物的結果,而且顧客遭受的損失正是行為人取得的財物,一失一得之間,失和得不僅在性質上是一致的,而且在量上也是一致的。
本律師贊同第一種判決,偷換商家支付二維碼獲取商家財物的行為定詐騙罪欠妥,此類案件中缺乏成立詐騙罪所必需的諸多條件。在偷換二維碼案件中,缺乏詐騙罪成立的關鍵要素,即被害人或有權處分被害人財物的人將被害人的財產處分給行為人或行為人指定的第三人之財產處分行為。與盜竊罪是行為人針對財物直接實施秘密竊取行為的犯罪不同,詐騙罪是因行為人通過對受騙人實施欺騙行為、使后者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在錯誤認識支配下產生處分意識、并將特定財產錯誤處分給行為人、從而使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的犯罪。盜竊罪是行為人直接針對財物實施秘密竊取行為而形成的犯罪,詐騙罪則是行為人通過欺騙受騙人而從后者手中取得被害人財物的犯罪。
顧客將錢款轉入商家所提供的賬戶,并不是因為受到行為人的欺騙而作出某種財產處分,而是根據交易習慣應商家的指示所為;而商家將鏈接了賬戶的二維碼提供給顧客,要求顧客掃碼支付,也不是因為受到行為人的欺騙,而是正常的商業(yè)交往行為。至于顧客所支付的錢款最終進入了行為人的賬戶,并不是因為顧客或商家受到行為人的欺騙而對某種財產進行了占有轉移的處分,而是因為他們對于賬戶被偷換一事完全不知情,否則也不可能將錢款轉入行為人的賬戶,這正符合盜竊罪之秘密竊取的本質特征,因此,不能認為此類案件中顧客或商家具有財產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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