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實際指民事案件的基礎法律關系。案由的確定關系到整個案件訴訟方向及案件結果的走向。尤其根據(jù)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修訂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對于“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情形,案由變更與否已不在是法院必須釋明的情形。故對于起訴之初案由的確定及訴訟中案由錯誤后如何及時變更,成為了民事訴訟中需要審慎注意的關鍵。以下筆者結合經辦的實務案例,作出簡要分析。
案情摘要
王某與張某之間簽署了《投資合同》,約定張某對項目的投資金額為50萬,項目期3個月,項目結束時可享有100萬定額收益,若項目失敗,則承擔一部分虧損(虧損金額不超過項目投資額)。協(xié)議簽署后,因項目進行過程中遭遇虧損,王某便口頭告知了張某項目虧損事宜,項目結束。兩年后,張某以不知道項目概況為由,雙方的投資款雖名為投資,但實為借貸向廣州某區(qū)法院以民間借貸案由起訴。一審法院以雙方簽署的是投資協(xié)議,且經過庭審質證認定雙方構成投資合作法律關系,而并非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為由直接駁回張某起訴。張某不服,上訴至廣州中院,二審法院以當事人起訴的基礎法律關系與查明事實不一致時,一審法院未對基礎法律關系的性質作出釋明為由,發(fā)回重審。
一審法院重審時,認為雙方簽署的投資條款中“關于項目結束時可享有定額回報100萬元”指的是無論投資失敗與否,均享有定額收益,與合作法律關系的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是相違背的,因此認定雙方構成“名為合作,實為借貸”的法律關系,支持了張某訴請。王某不服,又針對該重審判決上訴至廣州中院,二審法院首先查實,廣州中院在裁定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中,張某確定其主張的是投資法律關系,故廣州中院才據(jù)此發(fā)回重審,一審法院重新立案的案由已經由民間借貸糾紛變更為合作糾紛。但張某在一審法院立案后,又重新書寫了《案由說明》,說明雖然張某變更案由為合作糾紛,但是仍然認為本案案由不應認定為合作合同糾紛。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前后兩次對本案的案由作出不一樣的認定,其主要原因在于對《投資合同》關于承擔風險的條款認定不一致,經開庭詢問當事人后,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更加符合合作合同的性質,因而認定本案不構成借貸關系,最終駁回張某全部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案涉《投資合同》性質如何認定?本案基礎法律關系是民間借貸糾紛還是合作合同糾紛?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
(一)修改前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二)修改后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但法律關系性質對裁判理由及結果沒有影響,或者有關問題已經當事人充分辯論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當事人根據(jù)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案例分析
(一)對于上述案例,筆者代理被告,歷經兩次一審,兩次二審,最終得到勝訴結果。從本案的爭議焦點來看,關鍵點在于雙方簽署的《投資合同》中關于利益分享和風險承擔的約定是否符合合作糾紛的法律特征?終審判決的法官認為,張某投資50萬,但3個月項目期結束后能享有100萬收益,該約定不符合民間借貸關于利息的約定;而關于風險分擔,雖張某認為,合同約按投資成本50萬承擔風險,卻是在享有100萬收益后再承擔風險,終審法院認為這種理解與常理不符,最終認定雙方構成合作法律關系。
(二)從整個訴訟的過程中案由的確定來看,在發(fā)回重審的庭審過程中,經法官釋明后,張某明確表明其主張投資合同而并非借貸合同。由此可看出,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時也認定王某和張某構成投資合作法律關系,但其在發(fā)回重審的一審過程中仍然堅持以民間借貸糾紛作為案由,故最終二審敗訴。
(三)從證據(jù)規(guī)則的變動來看,因為本案的所有庭審均發(fā)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修改之前,故一審法院在發(fā)現(xiàn)當事人起訴的基礎法律關系與認定的法律關系存在不一致時,法院有釋明的義務,故本案才會發(fā)回重審。
如何選定案由
(一)律師在拿到案件時,首先應對案件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分析,對照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來確定適用的法律及對應的案由。其次,在基礎法律關系比較接近無法確定案由時,可對照立案法院的相關近期案例來確定案由。最后,在立案時也可與立案庭法官溝通,筆者就曾經在廣州某法院立不當?shù)美讣r,得知對于合同無效后的不當?shù)美畟鶓斠宰铋_始的基礎法律關系作為案由,而不能以不當?shù)美鳛榘赣伞?/span>
(二)根據(jù)修改后的證據(jù)規(guī)則,法院在發(fā)現(xiàn)當事人起訴的基礎法律關系與認定的法律關系存在不一致時,法院不再有釋明的義務,律師只能根據(jù)庭審走向及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來判斷法院可能對案件的基礎法律關系的認定,在辯論終結前變更訴訟請求,以達到不被駁回訴訟請求的目的。
結語
民事案由的選定可能日常為大多數(shù)人所忽視,實質上這也是訴訟案件需要審慎注意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案由的正確選定是案件走向成功的第一步。
律師簡介
陳婧律師
畢業(yè)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學碩士。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民事法律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具有十多年律師從業(yè)經驗,自執(zhí)業(yè)以來處理多起大標的民商事糾紛,均為當事人挽回上千萬經濟損失。且曾擔任了幾十家房地產類、融資性擔保類的企業(yè)常年法律顧問,均取得良好的服務效果。也擔任多起經濟類犯罪的辯護人,成功為當事人打掉罪名或減輕量刑。
擅長業(yè)務領域:合同類、金融類、公司類民商事訴訟、企業(yè)常年法律顧問及經濟類刑事犯罪辯護。
陳亞興律師
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民事法律專業(yè)委員會秘書長。曾就職于廣東某中級人民法院,熟悉各類民商事案件訴訟流程,具備豐富的訴訟實務經驗。自執(zhí)業(yè)以來,成功代理多起合同類、金融類、公司股權類民商事糾紛,也擔任了各類中小型企業(yè)的常年法律顧問,為其提供了優(yōu)質法律服務。
供稿|陳 婧
陳亞興
審稿|陳安娜
排版|余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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