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fā)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或者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嫌疑人的行為。
立功認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認定犯罪分子立功行為的司法解釋。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日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guī)范了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立功的條件。
《意見》指出,“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xié)助行為對于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
此外,《意見》還對立功的認定程序、據以立功的材料的來源要求、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理解以及立功情節(jié)的運用原則等提出了相應的處理意見。
“查證屬實”是認定立功的一個法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實踐中一些案件往往只有簡單說明,司法機關難以據此得出結論。為確保立功認定的嚴肅性,《意見》規(guī)定,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
為了從司法公正的要求出發(fā),《意見》明確規(guī)定,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他人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fā)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據了解,對于上述司法解釋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判斷依據,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兑庖姟访鞔_了上述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具體涵義,“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jié)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為準。但是,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jié)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節(jié)經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后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p>
《意見》還指出,犯罪分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fā)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lián)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xié)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
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
2、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fā)”行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xié)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減刑雖有總量限制,但每次減刑還應當控制在一個合理的幅度內,避免一次減刑幅度過大。減刑的幅度應當根據不同的刑種和刑期加以確定。
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guī)定,“對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執(zhí)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p>
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guī)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減刑是以受刑人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為前提的。為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必須經過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驗和觀察。同時,受刑人的悔改或者立功也有一個提高思想認識表現在具體行動上的過程。因此,不可能服刑以后馬上減刑,而應當有一個減刑的起始時間。減刑的起始時間應當根據不同的刑種和刑期加以確定。
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3條的規(guī)定,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zhí)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
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7條的規(guī)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減刑的間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兩次減刑的時間距離。對于同一受刑人前后兩次減刑之間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減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3條的規(guī)定,對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zhí)行1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1年以上為宜;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減刑時,其間隔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參照上述規(guī)定,適當縮短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判處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于本身刑期較短,一般來說不存在二次減刑的問題,因而也就無所謂減刑的間隔。
人民法院審查的立功證據材料,一般應包括被告人檢舉揭發(fā)材料及證明其來源的材料、司法機關的調查核實材料、被檢舉揭發(fā)人的供述等。被檢舉揭發(fā)案件已立案、偵破,被檢舉揭發(fā)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公訴或者審判的,還應審查相關的法律文書。證據材料應加蓋接收被告人檢舉揭發(fā)材料的單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員簽名。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證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規(guī)范、不全面的,應當由檢察機關、偵查機關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補充材料。
上述證據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審審理時已形成的,應當經庭審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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