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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婚無孩老人離世后遺產被判歸國有事件評析
黃璞琳
【事件簡述】
上海七旬老人張老伯一生未婚,無兒無女,也無親生的兄弟姐妹。張老伯2019年7月離世后留下了大筆遺產。其姑姑、表弟、堂妹都認為自己盡到了主要撫養(yǎng)義務,應當多分張老伯遺產。張老伯堂妹將張老伯的姑姑和表弟起訴至法院。上海市浦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張老伯自身無需三人提供經濟支持,故均不存在供養(yǎng)。張老伯雖曾身患癌癥,但一直保持獨立生活能力。三個親戚與張老伯都屬于一般親朋間的日常往來,達不到法律規(guī)定的撫養(yǎng)較多的程度,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張老伯遺產屬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張老伯非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其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yè)。
【璞評】
就該事件,我們需要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在計劃生育政策放寬、鼓勵生育三胎,家庭婚育觀念及狀況更加多樣化(不婚者、不育者或者無生育者數量增多),且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后,中國人財富積累也普遍到相當程度這一社會背景下,應否進一步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這也是我國《民法典》立法過程中討論較多、爭議較大的一個問題。
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如本事件中的姑姑、表弟、堂妹(分別是三等旁系血親、四等旁系血親),有利于減少無人繼承遺產的情形出現,更能體現“盡量不將遺產收歸國家所有的原則”。域外立法在法定繼承人范圍方面,也是有不同的制度。有的國家,如德國,對血親繼承沒有親等的限制,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不受親等的限制,都可以成為遺產繼承人(但繼承順序會有區(qū)別);有的國家,如意大利,不承認超出六親等以外的血親享有繼承權。但我國《民法典》最終還是采取非??酥频牧⒎ㄋ悸罚磳⒎ǘɡ^承人范圍擴大到三等及以上的旁系血親,而僅擴大規(guī)定,當沒有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時(配偶、子女、父母),作為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但該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有子女的(屬被繼承人的三等旁系晚輩血親,即,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該三等旁系晚輩血親(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可代位繼承。
據了解,我國民法典之所以未將法定繼承人范圍擴大到三等及以上的旁系血親,是有意見認為現有的法定繼承人范圍已實施三十余年,通過設立三等旁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制度即能適應現實絕大多數需要,不必進一步擴大到其他三等旁系血親及四等以上的旁系血親;將血緣關系較遠,相互沒有共同生活、幫扶關系的其他親屬列為法定繼承人,會引發(fā)新的繼承糾紛,不利于節(jié)約社會資源和發(fā)揮遺產的社會效用;現行立法允許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親屬,如果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相互扶養(yǎng)關系的,民法典第1131條已允許其分得適當的遺產。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我國現行立法未將三等及以上旁系血親列為法定繼承人的制度設計,倒是可以倒逼叔伯姑舅姨等三等旁系尊輩血親,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四等旁系血親,對孤寡的血親多在生活、精神等方面給予照顧幫扶,也避免“吃絕戶”陋習。
不過,隨著國人財富增多、生育觀念調整等發(fā)展變化,是否應當像域外立法那樣,將法定繼承人范圍進一步擴大到三等及以上旁系血親,確實值得進一步研究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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