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能否依職權注銷行政許可或行政確認
黃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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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銷”,只能依申請,還是也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實施,目前確實不統(tǒng)一。起碼在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之間、組織主體資格類許可與其他類許可之間,已有明顯差異。
《商標法》對期滿未續(xù)展的注冊商標,是由商標局依職權注銷,這是行政確認方面的注銷。《房屋登記辦法》則對出現(xiàn)房屋滅失、放棄所有權等法定情形的,明確一般依所有權人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只有當“經(jīng)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才可以依據(jù)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
企業(yè)主體資格登記方面,原工商總局一直是堅持注銷登記只能依企業(yè)申請,因為涉及到債權債務處置等問題。但對于其他類的行政許可,很可能被許可人已辦工商、民政方面的主體資格注銷登記,此情形下,其他類的許可機關依職權注銷更為可行。從《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來看,并未禁止許可機關依職權注銷許可。另外,對于城市房屋不動產(chǎn)登記這類行政確認,原登記的所有權人死亡或終止,不會導致房屋(不動產(chǎn))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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