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孫媳婦的曾女士于今年清明前夕,回老公的湖南老家祭拜,卻發(fā)現(xiàn)祖墳碑銘上“孫媳”一欄的名字竟然不是她,而是刻著“小三”的名字。曾女士將墓碑拍攝取證后,狀告丈夫陳某重婚。近日,深圳寶安法院對寶安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這起重婚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重婚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
墓碑銘刻成了鐵證,那么除此之外,還有哪些證據(jù)能成為指控重婚罪的有力證據(jù)呢?
新聞聚焦 墳碑銘刻成鐵證 丈夫被判重婚罪
曾女士與陳某原是同事,2007年2月在陳某的老家湖南長沙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據(jù)曾女士說,由于她不能生育,與丈夫陳某的感情開始出現(xiàn)裂痕。從2010年10月起,陳某時常夜不歸宿,去年2月之后就再也沒回過家。去年3月,陳某向南山區(qū)法院起訴要求與曾女士離婚,但是法院并沒有判決二人離婚。半年后,陳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
在兩人分居期間,曾女士就聽說丈夫在深圳已“另有家室”,與一名女子以夫妻名義同居,還生下了一個小孩。她隨后去醫(yī)院,找到了丈夫私生女的出生醫(yī)學證明,證明上寫著女嬰陳某某的母親叫鐘某,而孩子的父親正是自己的丈夫陳某。
當月,曾女士回丈夫老家掃墓,令她始料未及的是,丈夫家祖墳碑銘上面刻著的孫媳名字竟然是鐘某!這正是丈夫私生女母親的名字。拍照取證后,曾女士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但陳某否認與鐘某是同居關系,稱只是在朋友聚會時認識鐘某,隨后兩人發(fā)生了一夜情,懷孕屬于意外。
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了陳某在未與曾女士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與鐘某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并育有一女的事實,以重婚罪判處陳某拘役5個月。
重婚·構成
三種情況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建國之初,我國婚姻法就明確規(guī)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北京市銘滔律師事務所錢學志律師說,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重婚罪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情況1:自己已經登記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即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經過登記的婚姻而構成重婚罪。
雖然去年7月24日民政部宣布已初步建立中央級婚姻登記數(shù)據(jù)中心,省市自治區(qū)已建立省級婚姻登記工作網絡平臺和數(shù)據(jù)中心,實現(xiàn)了在線婚姻登記和婚姻登記信息全國聯(lián)網審查,但完全做到真正意義上的全國聯(lián)網還有待時日。這給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她人)登記結婚可乘之機,有人在登記結婚之后再次或多次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再次領取結婚證,這種情況就構成了重婚罪。
情況2:在民法上存在一個合法有效的婚姻,之后又發(fā)生了事實婚姻,即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雖然沒有與他人再次登記結婚,但是確以夫妻關系同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個事實婚姻關系在民法上是不被認為有效的婚姻,但是在刑法層面,如果前期存在一個合法有效的婚姻、后期如果構成事實婚姻,是構成重婚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規(guī)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币簿褪钦f,先有法律婚姻后又存在事實婚姻,在刑法上構成重婚罪。
情況3:自己雖然沒有配偶即沒有登記結婚,但明知對方有配偶卻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構成重婚。
如果沒有配偶的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的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無直接故意就不能構成重婚罪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迅速發(fā)展,尤其是先富起來的所謂大款中棄家別子、另尋他歡、包二奶的人大有人在,即便不是大款,受一些不良風氣的影響,很多工薪階層也有重婚情況發(fā)生。錢學志律師認為,重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xiàn)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有時往往難以區(qū)分。認定重婚罪應根據(jù)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重婚罪在主觀上表現(xiàn)的是直接故意,若無直接故意,就不能構成重婚罪。比如,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所以不能按照重婚罪對待。
婚外與他人同居是否就構成重婚罪?“這不一定?!卞X學志律師認為,“有時男女雙方雖然同居,但沒有公然以夫妻名義生活,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則只能認為是非法同居關系,不能認為是重婚?!?/p>
那么,婚外與他人發(fā)生性關系甚至有非婚生子女是否就構成重婚罪?錢律師認為也不一定。通奸、婚外戀等行為一般不能構成重婚罪。通奸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發(fā)生兩性關系的行為?;橥鈶賱t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fā)生戀情。通奸、婚外戀都屬于有悖道德的行為,一般由道德規(guī)范調整,不受法律規(guī)范調整。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于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橐龇ǖ谌龡l規(guī)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罪主要懲罰的是破壞我國一夫一妻制社會關系的行為。如果沒有侵犯一夫一妻制的社會關系則不能構成重婚罪。
在現(xiàn)實社會中,婚外戀、通奸、“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行為,都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嚴重侵犯了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利。法律不僅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痘橐龇ā返谒氖鶙l第一項明確規(guī)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法律如此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和對過錯方的懲罰。
我國刑法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jié)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有些情況下雖然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以重婚罪追究。
比如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xiàn)象、家庭暴力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一般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重婚·證據(jù)
祖墳碑銘和出生證明是構成重婚罪重要證據(jù)
在陳某重婚案中,曾女士與陳某婚后因未能生育而感情發(fā)生了裂痕,并且長期兩地分居,不過,陳某起訴后法院并沒有判決兩人離婚。錢學志律師認為,二人雖然感情破裂,但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婚姻還是合法有效狀態(tài)。
曾女士與陳某婚姻關系合法存續(xù)期間,陳某就與鐘某同居并生下一個女兒。雖然陳某辯稱他與鐘某只是一夜情關系,懷孕屬于意外,但是小孩出生醫(yī)學證明上小孩父親名字為陳某,母親為鐘某,而該出生證明是陳某與鐘某在社會生活中一直以夫妻相稱的證據(jù)之一。另外,陳某家祖墳碑銘上刻的孫媳也是鐘某,證明鐘某與陳某在陳某的家族中也一直以夫妻關系相稱。
根據(jù)上述情況,錢律師認為,陳某和鐘某的情況應屬于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事實婚姻”,符合刑法構成重婚罪的標準。陳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與案外異性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生活,符合上述重婚罪的第二種形態(tài),已經構成了重婚罪。
指控重婚罪 還可搜集四方面證據(jù)
錢學志律師認為,此案中陳某的祖墳碑銘上刻著“小三”的名字,刻碑的行為是構成重婚罪的有力證據(jù)。這證明陳某在主觀上認為他與鐘某是夫妻的狀態(tài),客觀上也公開地向老家鄉(xiāng)鄰表明他和鐘某是夫妻,包括鄉(xiāng)鄰都知道他們是夫妻。雖然這不能直接證明二人是一種同居關系,但也是二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證據(jù)之一。曾女士可以結合其他證據(jù),來證明二人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曾女士作為這起涉嫌重婚罪案件的受害者之一,可以從四個方面進行證據(jù)搜集:
其一,明察暗訪其共同的居住地,要認定重婚,同居的地點非常重要,只有找到了共同居住地才能有進一步調查取證的可能。
其二,密切聯(lián)系與涉嫌重婚者生活場所有關系人,從他們口中也可以得知重婚者是否對外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比如到物業(yè)公司走訪往往會有意外收獲。
其三,報警,請警方對非法同居的情況給予勸解并保存相關報警記錄。
其四,找專業(yè)人士協(xié)助到相關婚姻登記機關調查婚姻登記情況。
同時,錢律師建議夫妻雙方都能互諒互愛,及時化解家庭矛盾,即便矛盾不可調和,也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先辦理離婚手續(xù)后再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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