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的事兒
2015年12月,王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李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導致李某死亡,雙方車輛受損。王某所駕車輛已購買了交強險及三責險。
事發(fā)后,各方就事故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李某的妻子、兩個子女以及父母起訴王某及其掛靠的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損失共計54萬余元,案件訴訟費由王某負擔。
在庭審中,王某承認事故的真實性,但對事故認定有異議,并表示,事故發(fā)生后其墊付了4萬元。另外,王某要求一并解決自己車輛的損失賠償問題。
結果
羅山縣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三責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的5名親屬的各項損失共計51萬余元,扣除王某的墊付款4萬元及應承擔的訴訟費2000元。
法理解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某作出的事故認定劃分責任不當的辯稱事由于法無據,并且王某對事故認定沒有提起行政復議,法院對該事故認定予以認可。王某要求自己的車輛損失與該案一并解決,法院不予支持,可另案訴訟解決。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在大部分案件中,侵權人都會為受害人墊付部分費用。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合并審理后,為了避免侵權人就墊付的費用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項目產生糾紛,侵權人需要在訴訟中主張要求法院處理墊付的費用,法院在處理時將侵權人支付的費用從支付受害人的賠償金中予以扣減,以避免侵權人就此項目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時,雙方產生爭議。
(記者周惠通訊員孔晶晶陳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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