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鎮(zhèn)的丁某退休后一人獨居在村中老宅子內,兒女偶來探望。住在旁邊的侄子丁一(化名)對丁某多有照顧。丁某在自擬的遺囑中寫明百年之后從個人存款中拿出3萬元贈給侄子丁一。2015年丁一因病離世,丁某未修改遺囑,也未重新書寫遺囑。2017年丁某去世,其子女在收拾丁某的遺物時發(fā)現該遺囑,丁一之子得知此事后,要求代父親繼承三萬元,雙方對此持有疑問,到法律援助工作站進行咨詢。
工作人員從法律層面向丁某的子女及丁一之子解釋道:遺贈是指自然人通過設立遺囑把遺產的全部或一部分無償贈給國家、社會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丁某書寫遺囑將部分遺產贈送給侄子丁一的行為符合遺贈的條件,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遺贈須由受遺贈人(丁一)親自接受,并明確表示接受時才發(fā)生遺贈的法律效果,而丁一在丁某去世前就已經死亡,是不能接受遺贈的,遺贈未發(fā)生效力。
而丁一之子要求代位繼承遺贈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依據我國繼承相關法律法規(guī),代位繼承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代位繼承發(fā)生的原因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2.被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及直系親屬,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3.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及直系親屬,旁系親屬和姻親不適用代位繼承;4.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遺贈繼承和遺愿繼承中均不能適用代位繼承。
聽了工作人員的解釋,丁某子女和丁一之子對遺贈和代位繼承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丁一之子表示認同工作人員的解釋,不再因此與丁某子女產生爭執(zhí),丁某子女經過綜合考慮,表示愿意從父親的遺產中拿出五千元給丁一之子,既是感謝丁一對父親的照顧,也是為了了結父親生前的意愿,雙方握手言和。
來源:中工網——《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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