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30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a target="_blank"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十四條沿襲了同樣的規(guī)定。
如何理解新增加的訴訟請求與原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呢,對此,北京、吉林、貴州、惠州等地對此的界定是增加的訴訟請求與仲裁的事項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產生的,相互之間具有依附性。江蘇高院認為,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應理解為包括原告增加訴訟請求和被告提出反訴請求。實踐中,應從原仲裁事項與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同一事實而產生來把握不可分性。如勞動者因工負傷,經(jīng)鑒定為工傷十級,勞動者因與用人單位就治療期間費用、傷殘補助金等發(fā)生爭議,對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后,經(jīng)復查鑒定為工傷八級,勞動者提出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補齊被鑒定為工傷八級后的傷殘補助金差額,這后增加的訴訟請求與原仲裁請求是基于 同一個工傷事故產生,是原仲裁請求的延續(xù)和擴大,兩請求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審理。又如勞動者基于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系,請求用人單位給付拖欠的工資,勞動報酬的范圍很廣,包括工資、加班費、獎金等報酬,勞動者提出支付加班費與工資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提出,因此,對兩個請求的審理具有不可分性,這兩個請求就可以合并審理。但如果勞動者申請仲裁時請求給付拖欠工資,訴訟中增加請求用人單位辦理養(yǎng)老保險。增加的請求與原訴訟請求是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提出,亦是基于不同的事實提出,二者屬于不同的勞動爭議,各自獨立。這種情形就不應當合并審理,告知當事人就增加的訴訟請求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同時,寧波、深圳等地認為勞動者針對同一請求增加金額的,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可認為勞動者此前已以其行為放棄了部分權利,故增加的金額部分不應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增加的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主要應從增加的訴訟請求與原訴訟請求是否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事實的角度進行審查確定。
增加的訴訟請求與仲裁的事項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事實而產生的,相互間有依附性,就可一并審理,如勞動者基于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系,請求用人單位給付拖欠的工資,勞動報酬的范圍很廣,包括工人工資、加班費、獎金等報酬。勞動者提出支付拖欠工資的請求后,又增加請求支付加班費,加班費與工資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提岀,因此,對兩個請求的審理具有不可分性,這兩個請求就可以合并審理。但如果勞動者申請仲裁時請求給付拖欠工資,訴訟中增加請求用人單位辦理養(yǎng)老保險增加的請求與原訴訟請求是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提出,亦是基于不同的事實而提出,二者屬于不同的勞動爭議,各自獨立。這種情形,不應合并審理,告知當事人就增加的訴訟請求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后面的案例解讀中的裁判結果中法院認為,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動議,勞動者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雙方就勞動關系的解除達成合意。本案不符合應當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的情形,但符合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情形,而經(jīng)濟補償金和經(jīng)濟賠償金都是基于勞動關系已解除的事實而提出,兩個請求所依據(jù)的法律關系相同,具有不可分性。故對職工要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因此一審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實體判決,并無不當。在最后部分的評析中,法官認為,本案中,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過程是確定的,即職工是根據(jù)公司的要求出具了申請書,雙方對于勞動關系已經(jīng)解除的客觀結果也沒有爭議。職工在仲裁時提出的請求為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賠償金,是因為此時職工在主觀上認為是公司違法要求解除勞動關系,而進入訴訟之后,隨著案件的審理,職工意識到“違法解除”可能不能被認定,因此其提出了要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請求己而無論是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賠償金,還是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其依據(jù)的基礎事實都是勞動關系已經(jīng)解除,無論認定系“公司違法解除”還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都是對勞動關系解除的過程以及方式作出的認定,因此無須再要求職工對經(jīng)濟補償金的請求先另行申請仲裁。
以上內容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第127頁至133頁。本期摘錄僅供學習、研究、交流之用,摘錄內容可能有所增刪,只供參考,具體以原版紙質書中載明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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