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注稅考試《稅法一》輔導2——卷煙增值稅和消費稅計算 |
例 甲卷煙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6年10月有關生產經(jīng)營情況如下: 1.從乙煙廠購進已稅煙絲20噸,每噸不含稅單價0.2萬元,取得乙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貨款4萬元、增值稅0.68萬元,煙絲已驗收入庫。 2.向農業(yè)生產者收購煙葉3噸,收購憑證上注明支付收購貨款4.2萬元,另支付運輸費用0.3萬元,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運輸發(fā)票;煙葉驗收入庫后,又將其運往乙煙廠加工成煙絲,取得乙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支付加工費0.8萬元、增值稅0.136萬元,甲廠收回煙絲時乙廠未代收代繳消費稅。 3.甲廠生產領用外購已稅煙絲15噸,全部加工成A牌卷煙12箱。該品牌卷煙不含稅調撥價每標準條60元,最高不含稅售價每標準條75元。將其中的10箱作為福利發(fā)給本廠職工,2箱用于抵債。 4.本月甲廠購進用于采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lián)信息的掃描器具和計算機一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2.34萬元。 要求: 1.計算甲廠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 2.計算甲廠當月應繳納的消費稅。 注:煙絲消費稅率30%,卷煙消費稅比例稅率45%,定額稅率150元/箱,卷煙成本利潤率10%。 解答: 1.增值稅: (1)外購、加工煙絲進項稅額=0.68+0.136=0.816(萬元); (2)外購煙葉進項稅額=4.2×(1+10%)×(1+20%)×13%+0.3×7% =0.74172(萬元); 解析: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煙葉準予扣除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照煙葉收購金額和煙葉稅及法定扣除率計算。煙葉收購金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銷售者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價外補貼統(tǒng)一暫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這10%的價外補貼,只是稅務機關為了征收增值稅的管理方便,規(guī)定的一個比例,并不一定就是實際發(fā)生的,所以在計算煙葉成本時,要按實際發(fā)生的成本來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收購煙葉金額=收購價款×(1+10%),10%為價外補貼; 應納煙葉稅稅額=收購金額×20%; 煙葉進項稅額=(收購金額+煙葉稅)×13%; 煙葉成本=收購價款+煙葉稅-進項。 如果實際支付了價外補貼,但也不一定是10%,則應該將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計入煙葉成本。即:煙葉成本=收購價款+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煙葉稅-進項稅額。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取得的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運發(fā)票,必須是通過貨運發(fā)票稅控系統(tǒng)開具的新版運輸發(fā)票。 ?。?span lang="EN-US">3)外購稅控設備可抵扣的進項稅=2.34÷1.17×17%=0.34(萬元)。 解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用于采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lián)信息的掃描器具和計算機,屬于防偽稅控通用設備,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進項稅可以在當期抵扣進項稅額。 ?。?span lang="EN-US">4)銷售卷煙銷項稅額=(10+2)×60×250×17%=3.06(萬元)。 解析:以物抵債,在稅法上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5)應繳納增值稅=3.06-0.816-0.74172-0.34=1.16(萬元)。 2.消費稅: (1)收回加工煙絲應納消費稅 =[4.2+4.2×(1+10%)×20%-0.74172+0.3+0.8]÷(1-30%)×30% =2.3495(萬元)。 解析: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對于受托方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稅款,則應由委托方所在地國稅機關對委托方補征稅款。 對委托方補征稅款的計稅依據(jù)規(guī)定如下:如果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經(jīng)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計稅;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如收回后用于連續(xù)生產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組成計稅價格的成本中不包括企業(yè)實際未支付的10%煙葉補貼,但包括20%的煙葉稅。 委托加工復合計稅消費品的,一定別忘記計算從量征稅部分的消費稅,涉及從量計征的部分,其計稅數(shù)量以委托方實際收到數(shù)量為準。 (2)銷售卷煙消費稅額 =10×250×60×45%+2×250×75×45%+12×150 =8.6175(萬元)。 解析:一般情況下,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jù)相同,但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時,應當以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計算消費稅,而增值稅則采用平均價格計算。 (3)生產領用外購已稅煙絲應抵扣的消費稅 =15×0.2×30%=0.9(萬元), 應繳納的消費稅=2.3495+8.6175-0.9 =10.067(萬元)。 解析:稅法上規(guī)定了消費稅可以抵扣的范圍,外購已稅消費品連續(xù)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消費稅應稅產品收回后連續(xù)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進口的應稅消費品。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消費品都可以抵扣稅目,對酒和酒精、石油、小汽車、由珠寶玉石加工的金銀首飾,不能抵扣已納消費稅。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已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額=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當期實際生產領用數(shù)量)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不只限于從工業(yè)企業(yè)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中明確:“從商業(yè)企業(yè)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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