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健食品經銷商為推銷其經銷的保健食品而在報紙上發(fā)布廣告,廣告形式為軟文,廣告內容通篇引用某圖書中的文摘(已注明出處)但未出現任何產品名稱以及產品功效,僅在廣告末尾注明:“咨詢電話:×××××,也可登陸某某網站了解詳細信息”字樣。廣告內容中引用的文摘用語系出自正規(guī)出版物,其中含有諸多醫(yī)療用語。而廣告中“咨詢電話”系廣告主即該保健食品經銷商的電話。特想請教:這種間接的廣告是否構成違法?如果構成違法,理由是什么?如蒙賜教,不勝感謝!
個人看法:
參照國家工商局《關于認定利用新聞報道形式發(fā)布醫(yī)療廣告問題的答復》(工商廣字[2001]第57號)的精神,保健食品經銷商在報紙上有償刊發(fā)相關內容,且刊發(fā)內容中含有經銷商的聯系電話、咨詢網址等聯系方式的,應當認定為保健食品廣告。若其宣傳內容中使用了醫(yī)療用語,則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九條;若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對其經銷的保健食品產生誤解的,則構成虛假廣告或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