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原則和“全面審查”原則,有利于保證被告人上訴救濟權的有效行使,同時也有利于促使第一審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不斷提高辦案質(zhì)量,并且促使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
很多人都遇到過轉(zhuǎn)發(fā)朋友圈可以免費看手相的廣告,有些人還看過手相,殊不知這原來是一個騙局。
張三原先從事建筑工程類生意,2018年后生意不太景氣,張三發(fā)現(xiàn)很多人對看手相等封建迷信非常感興趣,遂動起了歪腦筋。從2018年10月份起,張三開始在A市某商務大廈內(nèi)從事微信算命騙取錢財?shù)幕顒印?019年3、4月份,張三其將原本為其制作工程標書的李四拉入伙,后又陸續(xù)招募了被告人阿杰、阿瑤、阿周、阿敏、阿浩等人作為“客服人員”,共同實施網(wǎng)絡詐騙活動。
張三制作了固定的話術腳本,對阿杰、阿瑤、阿敏、阿周、阿浩進行培訓,購置多部工作手機配發(fā)五人,注冊近三十個微信號,每人使用多個微信號冒充西安八仙庵、終南山道觀等處的道士,以看手相、測八字、斷吉兇為名,騙取他人錢財。
首先,張三等人通過在微信上推送免費看手相的廣告,吸引客戶添加阿杰、阿瑤、阿周、阿敏、阿浩等人使用的工作微信號,待客戶發(fā)來手掌照片后,提出轉(zhuǎn)發(fā)朋友圈推廣則免費解析,不轉(zhuǎn)發(fā)需布施28.8元,然后向其發(fā)送一段事先備好的通用性的手相解析語音,當客戶進一步咨詢婚姻、事業(yè)、財運等方面的問題時,再誘導其批八字算命,得到客戶詳細的身份信息后,由李四將信息輸入到算命占卜類的網(wǎng)站上進行生辰八字批語查詢,其將查詢結(jié)果制作成WORD文檔發(fā)給客服,阿杰、阿瑤、阿敏、阿周、阿浩等客服人員,再轉(zhuǎn)發(fā)給客戶,用白話解釋批語時故意指出其中存在諸如五行不全、偏印過多、財庫有漏、命犯小人之類的問題,引導客戶詢問化解的方法,然后套用“話術腳本”上的內(nèi)容應對解答,提出可以通過替客戶做法事、起卦、請護身符、五帝錢、手鏈、法器等來轉(zhuǎn)運、消災、驅(qū)邪、超度嬰靈等,以此為借口,騙取客戶轉(zhuǎn)款。所得贓款由張三統(tǒng)一支配,李四每查詢一條八字信息獲利10元,還負責過該組織二個月時間的廣告推廣,阿杰、阿瑤、阿敏、阿周每月工資2500元,外加業(yè)績提成,阿浩系2019年8月底加入該團伙,尚未領取到報酬。
2019年9月23日,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在A市某商務大廈內(nèi)搗毀該詐騙團伙窩點,現(xiàn)場抓獲李四、阿杰、阿瑤、阿敏、阿浩、阿周,查獲用于詐騙使用的手機28部、話術腳本7頁、黃紙21張、道袍1件等作案工具。2019年10月18日,張三等七人被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從查獲的28部手機內(nèi)共提取到27個被告人作案使用微信號,其中25個微信號提取到相關的轉(zhuǎn)賬記錄。經(jīng)統(tǒng)計,25個微信號涉及的詐騙金額共計380264.39元。其中,阿杰以昵稱為“天某甲、天某乙、天相真人、天行大師、天玄法師、天塵先生”的六個微信號詐騙109337.47元,阿瑤以“天啟真人、天云先師、天元道人、天曉先師、天某丙”五個微信號詐騙57442.9元,阿敏以“天某丁、天某戊、天機子、天某已”四個微信號詐騙5708.16元,阿周以“天某庚、天春上人、木易先生、天某辛、智遠先生”五個微信號詐騙5247.55元,阿浩以“天某壬、天某癸、天某子、天某丑、天某寅”五個微信號詐騙3504.82元。因張三先后雇傭的客服人員不止阿杰、阿瑤、阿敏、阿周、阿浩五人,其他人員亦曾使用上述微信號,故涉案微信號其余詐騙數(shù)額對應的具體參與人身份不明。
另外,根據(jù)查獲的28部手機中的微信聊天記錄和轉(zhuǎn)賬記錄,公安機關向全國多地公安發(fā)出協(xié)查函查找被害人,落實了被害人有朱某某等共計66人,被騙金額合計122786.7元。
后七人被依法提起公訴。
一審審理過程中,張三家屬代張三退繳了違法所得122786.7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三、李四、阿杰、阿瑤、阿浩、阿敏、阿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道士,利用電信網(wǎng)絡,使用封建迷信手段,在微信上以算命看手相為由騙取他人錢財,其中張三、李四、阿杰、阿瑤騙取的錢款數(shù)額巨大,阿周、阿敏、阿浩數(shù)額較大,七名被告人之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唯指控的犯罪數(shù)額統(tǒng)計有微小誤差,根據(jù)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報案材料等在案證據(jù)予以更定。被告人張三的團伙使用的27個微信號在統(tǒng)計的時段內(nèi)共騙取他人380264.39元。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性質(zhì)屬于電信詐騙,詐騙的對象為全國各地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因客觀原因,偵查機關難以一一對應查實每名被害人,但不影響380264.39元系詐騙贓款性質(zhì)的認定。
被告人阿杰、阿瑤、阿周、阿敏、阿浩雖然各自與張三、李四構(gòu)成共同犯罪,但只應對各自入職后具體參與實施的詐騙案件承擔責任。被告人張三系該電信詐騙團伙的組織者、策劃者,提供場地和作案工具,培訓、指揮作案人員,支配所有犯罪所得,在詐騙活動中起領導作用,系主犯,應對該組織的所有詐騙行為承擔責任。被告人李四從2019年4月開始參與詐騙活動,按照張三的指示從網(wǎng)上查詢客戶八字批語后轉(zhuǎn)發(fā)客服,每條獲利10元,并負責了兩個月的廣告推廣,此外再無其他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辯護人關于其系從犯的辯護意見,原審法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阿杰、阿瑤、阿周、阿敏、阿浩等人雖然系受雇參與,聽從張三指揮,但幾人利用話術持續(xù)誘導、欺騙被害人交款,系詐騙行為最直接的實施者,參與程度深,作用較大,不宜認定為從犯。
被告人張三在未接受訊問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gòu)成自首,親屬代其部分退贓,當庭亦有悔罪表現(xiàn);被告人李四、阿杰、阿瑤、阿周、阿敏、阿浩均是2019年9月23日在遠豐大廈作案現(xiàn)場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已經(jīng)掌握幾人的犯罪線索并進行了訊問,只是暫未采取強制措施,因此六人再于2019年10月18日接傳喚到案,不屬于主動投案,但六人均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又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現(xiàn),李四本人系從犯,依法全部予以從輕處罰,對李四減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
一、被告人張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八萬;
二、被告人阿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三、被告人阿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四、被告人李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五、被告人阿敏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六、被告人阿周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七、被告人阿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八、被告人張三退繳贓款中的122786.7元發(fā)還在案六十六名被害人,余款依法沒收,未追回之贓款繼續(xù)追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二十八部、道袍一件,依法沒收。
阿瑤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其系警方傳喚后主動到案,構(gòu)成自首,且系從犯,原判量刑過重。其辯護人辯稱,阿瑤在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diào)查,接民警電話傳喚后主動前往公安機關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應被認定為自首;又系從犯,主觀惡性較小,法律意識淡薄,建議二審法院對其減輕處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均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阿瑤伙同原審被告人張三、李四、阿杰、阿浩、阿敏、阿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道士,利用電信網(wǎng)絡,使用封建迷信手段,在微信上以算命看手相為由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分別懲處。
對上訴人阿瑤及其辯護人提出構(gòu)成自首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經(jīng)查,2019年9月23日公安機關根據(jù)群眾舉報,將在A市某商務大廈現(xiàn)場的上訴人阿瑤及原審被告人李四、阿杰、阿周、阿敏、阿浩等六名可能涉嫌犯罪人員帶回,后該六人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唯公安機關當時尚未立案,故對上述幾人并未采取強制措施,僅要求其保持電話暢通,隨傳隨到;同年10月12日,公安機關聯(lián)系到被害人并制作報案材料后,于10月18日將六人電話傳喚后均主動到案。該行為可以認定為自首,并根據(jù)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作用,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故對阿瑤的上訴理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阿瑤系從犯的辯護意見,原審法院已經(jīng)給予充分論理說明,且并無不當,故對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原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定罪準確,程序合法,唯根據(jù)上訴人阿瑤及部分原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的所用,依法分別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如下:
一、維持一審刑事判決第一、五、六、七、項之定罪量刑部分和第八、九贓款贓物的處置部分,即對被告人張三、阿敏、阿周、阿浩之定罪、量刑部分和被告人張三退繳贓款中的122786.7元發(fā)還在案六十六名被害人,余款依法沒收,未追回之贓款繼續(xù)追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二十八部、道袍一件,依法沒收。
維持一審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之定罪及罰金部分,即被告人阿杰、阿瑤、李四犯詐騙罪及罰金三萬元、二萬元和一萬元部分。
二、撤銷一審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之主刑部分,即被告人阿杰、阿瑤、李四之主刑部分,即被告人阿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阿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阿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四、原審被告人阿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四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五、原審被告人李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刑事審判中有個著名的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對二審法院在審理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時,依法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不得對被告人的刑罰作出實質(zhì)不利改判的規(guī)定。本案中阿瑤對一審判決不滿提出上訴,最終獲得刑期下調(diào)的結(jié)果。刑事審判中還有一個“全面審查”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或抗訴案件,應當對原判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抗訴范圍的限制。本案中李四和阿杰并未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對案件事實進行了全面審查,最終也下調(diào)了他們的刑期。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周宇龍律師表示,“上訴不加刑”原則和“全面審查”原則,有利于保證被告人上訴救濟權的有效行使,同時也有利于促使第一審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不斷提高辦案質(zhì)量,并且促使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
文案:曹 凱
編輯:周志堅
審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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