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情報的邊界與地帶
1 競爭情報邊界與地帶的含義
競爭情報(Competitive Intelligence簡稱CI)是指一個地區(qū)或企業(yè)為了取得市場競爭優(yōu)勢,對競爭環(huán)境、競爭對手進行的情報獲取、情報分析與研究,從而得出有利于提高本地區(qū)或企業(yè)競爭力的策略和方法。所謂“競爭情報邊界”是指競爭情報活動的界線,在競爭情報活動中,越過了某個界線就會違反相應的規(guī)定或準則,而在此界線內從事競爭情報活動,就要求遵循一定的規(guī)定或準則。根據(jù)這種理解以及“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的原理,競爭情報邊界可分為兩大部分:法律邊界和道德邊界。從法律邊界到道德邊界,競爭情報活動所受到的約束越來越強,也就是說有些明顯是屬于法律邊界以內的競爭情報行為卻越過了道德邊界。這兩個邊界把整個競爭情報活動劃分成三大塊:非法地帶、“灰色地帶”以及合乎社會道德倫理的地帶。其中,“灰色地帶”指的是雖合乎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但卻有悖于社會道德倫理的競爭情報活動領域。由于社會道德倫理其實就是指一般的社會“情理”,因此可以把“合乎社會道德倫理的地帶”理解為“合情合理地帶”,為了簡潔起見,我把它稱為“合理地帶”。這種劃分排除了以下情況出現(xiàn)的可能:雖然合乎社會道德倫理但卻為法律所不容。于是,凡是合乎社會道德倫理的競爭情報活動或行為一定是合法的,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在合理地帶里從事競爭情報活動,那么你的行為無論在哪個層面上都無可指責。在這三大情報活動領域中,合乎社會道德倫理規(guī)范是競爭情報活動的最堅實的地帶,“灰色地帶”是競爭情報活動的較松軟的地帶,而非法地帶則是競爭情報活動的一片泥沼。競爭情報邊界及其所劃分的競爭情報活動地帶之間的關系如下圖所示。
附圖
2 非法地帶的競爭情報
2.1 競爭情報獲取
非法地帶競爭情報獲取的行為表現(xiàn)具體如下:
(1)采取利誘的辦法獲取所需的有關競爭對手的機密情報,比如通過賄賂、收買競爭對手的關鍵人物,或利用色情手段“俘獲”對方工作人員以得到所需情報。金錢加美人的利誘往往是收買競爭對手企業(yè)的成員、獲得對手企業(yè)戰(zhàn)略計劃和新產品開發(fā)情報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2)采取脅迫、威逼甚至綁架競爭對手關鍵成員等極端手段以獲取所需的關鍵情報。
(3)采取偷竊的辦法獲取所需的有關競爭對手的情報。這種方法中也包括竊聽,即利用先進的竊聽裝置或設備秘密監(jiān)聽競爭對手的關鍵談話或會議以獲取所需的情報,這其實也是一種典型的間諜行為。
(4)采取各種欺騙手段,比如假借談判合作,騙取有關競爭對手的情報或商業(yè)秘密,這也是典型的非法競爭情報行為。
(5)通過計算機(網絡)非法進入競爭對手的Intranet,獲取競爭對手關鍵性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這是網絡環(huán)境下新出現(xiàn)的非法競爭情報行為。
2.2 非法地帶競爭情報的行為使用
非法地帶競爭情報使用的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如下兩點:
(1)傳播和使用通過盜竊、利誘、脅迫等非法手段所獲取的屬商業(yè)秘密的競爭情報,并且傳播和使用者對這種做法的非法性存在事實上的明知故犯,是一種損人利己式的非法競爭情報行為。其內涵為:一是擅自披露和傳播所獲取的企業(yè)競爭情報,使其在較大的范圍內為人們所知;二是未經權利人的許可就使用這種通過非法手段所獲取的企業(yè)競爭情報,這屬于雙重違法;三是允許其他更多的人使用這種競爭情報,給用戶造成更大的損失。
(2)傳播和使用通過正當途徑所獲取的企業(yè)競爭情報或商業(yè)秘密。這種非法競爭情報行為意味著,競爭情報的獲取是合法的,但是卻沒有遵守約定、信守合同和承諾,將其所掌握的企業(yè)競爭情報加以披露和擴散,或者轉讓給他人使用,違背了權利人有關保守企業(yè)競爭情報和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沒有盡自己應盡的義務。
3 “灰色地帶”的競爭情報
下面是幾種典型的處于“灰色地帶”的競爭情報行為:
(1)從競爭對手丟棄的垃圾中獲取競爭情報。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說這種競爭情報行為是不合法的,原因在于:
第一,隱藏在垃圾中的重要情報連同垃圾一道被競爭對手主動地、明明白白地丟棄了,是因為企業(yè)認為它已經沒有用處,不能為企業(yè)帶來價值,是垃圾(盡管他們一時沒有意識到其中存在的潛在價值),而垃圾一般被認為是可以隨便翻查的,只要這種翻查不造成垃圾的污染和影響垃圾清運、處理一方的工作就行。
第二,一般情況下,企業(yè)所丟棄的垃圾中如果含有有關本企業(yè)的重要文件,企業(yè)在丟棄前都會對之做出認真的處理,以避免重要情報的泄露,比如對要扔掉的文件用機器進行粉碎,對要扔掉的磁盤、光盤進行相應處理等。在做出這些必要措施之后,仍出現(xiàn)被競爭對手成功地從垃圾中拼組文件或恢復文件從而獲取重要情報的情況,只能說企業(yè)的情報保密意識不強、處理措施不當以及處理的技術手段不高,反過來也表明競爭對手獲取競爭情報手段的高明。
第三,更重要的是,企業(yè)所扔掉的垃圾是存放在公共場合或公共土地上,這意味著,企業(yè)一旦把垃圾扔掉,它就失去了對這些垃圾的所有權、控制權和處理權,也就是說不管競爭對手如何從這些垃圾中采用怎樣的手段獲取重要情報,企業(yè)已經無權干涉了。這反過來也說明,放在家庭后院或公司停車場的垃圾仍然是私有財產,是不可以隨便去翻查或取走的。
第四,從世界范圍來看,實踐上,許多因為在競爭對手丟棄的垃圾中獲取競爭情報所引起的糾紛的處理結果來看,也往往把這種行為看作是合法的。比如美國雅芳公司為了挫敗其競爭對手瑪麗凱化裝品公司的收購企圖,需要了解對手的戰(zhàn)略計劃,除了使用一般的競爭情報方法以外,還雇傭私人收集瑪麗凱公司的垃圾,從中尋找筆記、報告和備忘錄,從而引起糾紛。經過多次交涉,雙方最后達成如下協(xié)議:雅芳公司可自由地拼組文件,但瑪麗凱也有權查看從垃圾中找出的東西。深圳一家民營科技開發(fā)公司專門雇傭“破爛王”收集三家競爭對手的工業(yè)垃圾,在不到兩年的時間里,該“破爛王”向這家民營科技開發(fā)公司提供了300多份有價值的資料,使之在競爭中保持了明顯的優(yōu)勢。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對此加以約束,該公司的三家競爭對手對此行為無法阻止。
翻查競爭對手丟棄的垃圾以獲取競爭情報,雖然構不成違法,但是這種行為與社會道德倫理是不相容的。這種行為的背后隱含了這樣一種邏輯:只要獲取情報的方法是合法的,這種行為就是無可指責的。這種邏輯其實是有問題的,因為除了情報獲取方法以外,還存在有關對情報的內容、獲取情報的目的以及如何加以使用等方面正當性的質問,事實上,不管你如何回答,都掩蓋不了此種競爭情報行為在社會道德倫理上的非公正性。因此,從事競爭情報工作的人員都不愿意將這種競爭情報行為為公眾所知或被新聞媒體所發(fā)布,許多從事競爭情報工作的公司也不允許他們的員工去翻查競爭對手的垃圾。
(2)另一種典型的屬于“灰色地帶”的競爭情報行為是空中偵察,即利用現(xiàn)代空中攝影技術在競爭對手企業(yè)或廠區(qū)上空進行拍照,以獲取有關競爭對手的情報。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種競爭情報行為顯然是合法的,因為拍攝者沒有進入被拍攝者的領地,拍照的天空是公共擁有的,沒有違反任何現(xiàn)行的任何法律規(guī)定或飛行標準,沒有違反保密規(guī)定,也沒有欺騙的行為。作為一個企業(yè)或者其它任何一個單位(軍事單位或部門除外),它的天空顯然是開放的,而不是它所擁有的私產,只有在國家主權的意義上,才會有領空主權的概念,但即使這樣也有范圍的限制,領空主權的范圍僅限于近地空域,而不限于外層空間。
這種競爭情報行為雖不違法,但是也不符合社會倫理道德的要求,理由是:從競爭對手的上空拍攝獲取情報會給對手造成損失,這種拍攝行為往往是在競爭對手不知情不留意的情況下進行的,并且這種拍攝行為還存在不對等的情況,也就是說,你擁有的先進空中拍攝偵察技術和設備競爭對手很可能并不具備。進一步來說,這種處于“灰色地帶”的競爭情報行為其實是鉆了現(xiàn)行法律的空子,它所反映出來的問題對于競爭情報活動實踐來說往往并不是最為迫切的(最迫切的顯然是規(guī)范和處理明顯違反現(xiàn)行法律條文的競爭情報行為),但這種競爭情報行為也確實為現(xiàn)行有關競爭情報活動的法律規(guī)定暴露其不足以及未來的修訂提供了余地。
(3)第三個典型的處于“灰色地帶”的競爭情報行為是“反求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又稱“逆向技術”或“逆向工程分解”,是指對通過正當途徑獲得的競爭對手的產品,經過拆卸、測量和化驗,獲取該產品的原材料組成、工藝技術和成本構成等經濟、技術信息,以達到趕超競爭對手的目標。國際上對通過反求工程獲取情報的做法一般認為是合法的,但是這種競爭情報行為如果以道德倫理的標準加以衡量仍然成問題,根本原因在于,通過這種方法就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取競爭對手曾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力和時間代價才研發(fā)出來的關鍵技術,從本質上看是一種“不勞而獲”的行為,并給競爭對手造成了損失。正是由于這個原因,許多國家對反求工程行為設置了限制條件或規(guī)定了其不可以實施的領域,比如美國《半導體芯片保護法》允許反求工程的實施,但條件是僅僅為教學、分析和評價的目的;日本《電路布局法》也允許反求工程,條件是僅為分析和評價;歐共體《關于半導體產品拓撲圖法律保護》也認可反求工程,但也同樣設置了類似的條件[1]。這表明,反求工程的實施必須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如果超出了這個范圍,就不僅不合乎社會情理,而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4 合理地帶的競爭情報
合乎社會道德倫理是競爭情報活動或行為的最高要求,也是最嚴格的要求,在這個地帶,美國競爭情報工作者遵循的情況在世界上具有先進性和代表性。
美國戈登咨詢公司曾對美國175家從事競爭情報工作的經理進行過問卷調查,了解他們獲取競爭情報的方法[2]。調查結果表明,從合理地帶的競爭情報行為,到灰色地帶的競爭情報行為,再到非法地帶的競爭情報行為,競爭情報人員分別愿意采用的比例呈現(xiàn)出一個明顯的降級分布的局面。從具體情況來看,明顯屬于非法地帶的競爭情報行為,如“電子竊聽競爭對手”、“使用敲詐或逼迫的方法獲取信息”等很少被競爭情報人員所采用;處于“灰色地帶”的競爭情報行為,如“飛越競爭對手的新工廠”和“收集競爭對手的垃圾”,愿意采用的人也很少,只有“對競爭對手的產品進行逆向工程分解”,愿意采用的人稍多;而對于合理地帶的競爭情報行為,是大多數(shù)競爭情報人員愿意采用的,從總體上看,對于合理合情的競爭情報行為,競爭情報人員愿意采用的比例普遍高于85%,這樣的競爭情報行為主要有:查閱商業(yè)、財務刊物上的文章,分析財務報告,分析對手的廣告戰(zhàn)略、技巧、目標,獲取股票交易機構的報告,查詢第三方在線數(shù)據(jù)庫,參加對手的展覽時說明你是誰,獲取招股說明書,分析競爭對手的招聘廣告,雇傭大公司咨詢并先了解其獲取信息的方法。
這表明,一方面,在競爭情報活動中,在合理地帶行事已經成為美國情報學界和競爭情報工作者的共識,也表明美國競爭情報人員和企業(yè)界在規(guī)范自己的情報行為時正向著高標準嚴要求的方向發(fā)展;另一方面,由于是接受外來的調查采訪,受訪者可能要隱藏一部分真實想法,特別是隱藏那些必要時愿意采用非法行為和處于“灰色地帶”的行為的想法,真實的情況也可能沒有人們想象的那樣好。為了規(guī)范競爭情報工作人員的行為,美國的競爭情報專業(yè)人員協(xié)會對其成員發(fā)表了如下有關競爭情報職業(yè)道德的準則[3]:(1)不斷努力增加人們對該職業(yè)的尊敬和承認。(2)熱情、勤奮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保持高度的專業(yè)化水平,避免所有的非道德做法。(3)忠實地堅持和尊重自己公司的方針、目標和指導原則。(4)遵守所有的使用原則。(5)開始訪談之前,準確地講出所有的相關信息,包括自己的身份,組織。(6)充分遵守信息保密的所有要求。(7)在自己公司內,同第三方合同簽訂者,以及在整個專業(yè)內促進和鼓勵對這些倫理標準的遵守。
這些原則典型地體現(xiàn)出了競爭情報行為要以社會道德倫理為基準的思想。
美國著名的咨詢公司富德公司對自己的情報工作人員提出了有關法律和倫理標準的指導原則,被稱為“情報搜集工作的十誡”,其中至少有6條是完全符合社會道德倫理規(guī)范的,這6條分別是:第一條,介紹自己時不要說謊。第三條,不要對談話錄音。第六條,不要在訪談中故意誤導別人。第七條,不要詢問也不要向競爭對手提供任何有關價格的信息。第八條,不要交換誤導綜上所述,可以看出美國企業(yè)競爭情報活動已經基本上達成這樣的共識:努力采用合乎社會道德倫理的手段來從事競爭情報活動。
5 我國企業(yè)的競爭情報邊界與地帶
我國企業(yè)競爭情報邊界到底設在那里,有一條基本的原則:應當與我國企業(yè)競爭情報活動開展的現(xiàn)狀相吻合,能推動我國企業(yè)競爭情報活動的健康發(fā)展和企業(yè)競爭力的提高。根據(jù)這條原則,我們只能適度地規(guī)范和約束我國企業(yè)的競爭情報活動和行為。那么我國企業(yè)競爭情報活動開展的現(xiàn)狀究竟如何呢?一個基本的判斷是:從總體上來看,我國企業(yè)開展競爭情報活動的歷史短、水平低,自我約束能力差,與美國為代表的發(fā)達國家的企業(yè)有較大的差距,非法的和不正當?shù)母偁幥閳笮袨樵谄髽I(yè)競爭中廣為盛行。這樣判斷的依據(jù)是我國制訂的許多法律法規(guī)都涉及了對商業(yè)秘密和競爭情報活動與行為的規(guī)范,這些法律法規(guī)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公司法》、《勞動法》、《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技術合同法》、《著作權法》、《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等等。這不僅不表明我國在商業(yè)秘密保護和競爭情報活動或行為規(guī)范上的完善,而是只能說明,在我國企業(yè)的經濟活動中,違法的競爭情報行為所涉及的面相當廣泛,需要來自多個領域的法律來加以規(guī)范。根據(jù)上述情況,筆者認為當前條件下我國企業(yè)競爭情報活動應當以法律作為邊界,其內涵是,在我國企業(yè)的競爭情報行為或活動中,基本要求是不違法,主要應當在“灰色地帶”里從事活動。當然這并不是說可以對社會道德倫理置之不理,而是說我們當前應當著力解決的問題是不違法。隨著我國競爭情報活動開展的不斷深入,業(yè)界法律觀念和社會道德倫理意識的普遍增強,道德邊界會越來越多地進入我們的視野,那時我們就會主要在合理地帶里從事活動。但這需要一個過程,不能操之過急,如果現(xiàn)在就以社會道德倫理為邊界,采取高標準、嚴要求的做法,而事實上企業(yè)難以做到,這個邊界就“形同虛設”,而且,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制約我國企業(yè)競爭情報活動的開展,也不利于全球競爭環(huán)境下企業(yè)的生存與發(fā)展。
。第十條,如果提供信息會使某人的工作或名聲受到影響,不要強迫他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