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政 部 文 件
財庫[2004]34號
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預算
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購
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國辦發(fā)[2004]29號,以下簡稱《目錄及標準》),明確規(guī)定了2004年中央單位實施政府采購法的范圍和有關要求。各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認真落實,努力開創(chuàng)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工作新局面?,F(xiàn)將貫徹執(zhí)行《目錄及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規(guī)定了政府集中采購的范圍。根據(jù)2004年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計劃和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工作會議精神,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要做全做深。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所屬在京二級預算單位,都要將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依法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代理采購,不得以項目特殊的名義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或自行采購,也不得采取其他任何形式規(guī)避政府集中采購。京外二級預算單位屬于協(xié)議供貨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都要執(zhí)行采購中心的中標結果,其他政府集中采購項目,除另有規(guī)定外,由各單位部門預算主管部門明確實施要求,但要納入采購中心統(tǒng)計范圍。其他機關系統(tǒng)二級預算單位的政府集中采購,由各機關預算單位主管部門作出規(guī)定。
中央單位對實行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要依法與集中采購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采購,并協(xié)助集中采購機構開展采購活動。同時,要根據(jù)政府集中采購的工作要求,及時向集中采購機構提供政府集中采購計劃。
集中采購機構要認真研究落實各項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根據(jù)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依法開展招標投標活動。集中采購機構要提高采購效率,凡是適合協(xié)議供貨的貨物項目,都要采用協(xié)議供貨采購形式,凡是服務項目都要采取定點形式。尚未納入?yún)f(xié)議供貨和定點范圍的采購項目,集中采購機構要盡快完成采購活動。為了擴大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范圍,集中采購機構要集中力量做好采購項目的招標、定標工作。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事項確定后,中央單位要認真執(zhí)行,未經(jīng)財政部批準,不能采購非中標產(chǎn)品,不能向非定點供應商采購。
二、關于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規(guī)定了部門實行集中采購的范圍。凡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中央單位原則上都要實行部門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購品目的,要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各部門要認真做好部門集中采購工作。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或項目使用單位要依法開展集中采購活動,具體采購事務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在財政部登記的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機構承辦。
三、關于部門采購限額標準
部門采購限額標準規(guī)定了中央單位自行采購(分散采購)的范圍。2004年中央單位除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單項或批量達到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 6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項目使用單位都要依法實施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在財政部登記的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機構進行采購。5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項目、6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中央單位可以參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關于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規(guī)定了公開招標的最低金額。無論是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還是單位分散采購,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120萬元以上的貨物或服務項目、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都要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對于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屬于集中采購機構和部門預算主管部門(含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采購項目,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財政部批準,其他采購項目報部門預算主管部門批準。50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項目、6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可以實行公開招標,也可以依據(jù)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情形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但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要報財政部備案。
五、關于其他事項
2004年中央單位都要實行政府采購制度。政府采購項目必須編制政府采購預算。中央單位在部門預算編制期間沒有編報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要在政府采購活動開始前按照政府采購預算表格式向財政部補報。
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有關政府采購的招標、中標或成交結果,要在財政部指定媒體上公告。實行協(xié)議供貨的采購項目,中央單位要執(zhí)行財政部指定媒體公告的中標結果和實施要求。協(xié)議供貨采購項目的中標價格是協(xié)議有效期內(nèi)的最高限價,中央單位在選購時,可以就價格與供應商進行協(xié)商,并與價格合理的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副本要及時上報備案。2004年政府采購合同備案范圍是,150萬元以上的貨物項目,3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100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其中,屬于集中采購機構和部門預算主管部門(含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采購項目,以及國庫改革非試點部門政府采購資金直接撥付項目,采購合同副本應報財政部備案,其他采購項目報部門預算主管部門備案。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采購合同副本要同時送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合同履行期間,中央單位與供應商的履約糾紛,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仍有異議的,可以向財政部投訴,也可以依據(jù)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申請仲裁或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中央單位要監(jiān)督供應商的履約行為,對違約供應商要及時上報財政部。
中央單位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要妥善保管政府采購文件,做好政府采購統(tǒng)計工作。
2004年中央單位要深入貫徹政府采購法,認真執(zhí)行《目錄及標準》,落實上規(guī)模、建機制、抓規(guī)范等項工作。在《目錄及標準》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財政部反映。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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