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zhàn)30天在頭條寫日記#
前言:勞動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因違約等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根據《民法典》之規(guī)定,勞動者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原創(chuàng)2023-06-10 09:13·趙榮先律師征信執(zhí)行
#挑戰(zhàn)30天在頭條寫日記# 前言:勞動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因違約等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根據《民法典》之規(guī)定,勞動者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二、違反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義務的違約賠償責任:
在整個勞動合同法體系中,勞動者只有存在這兩種違約情形的,才會承擔違約責任。
三、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需要賠償的情形:
1、勞動者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提前30天或試用期提前3天)依法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即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實務中常見的:
1、提出離職立即走人,不辦理工作交接的;
2、不辭而別的;
四、勞動者違法解除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賠償范圍:
勞動者違法解除,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的,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上述賠償責任承擔的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勞動者對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與原則: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的條件為:
勞動者有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發(fā)生;
用人單位產生損失;
用人單位的損失是由勞動者的違法解除行為造成的。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應以直接經濟損失為限。
六、勞動者工作中因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
1、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職工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賠付后,有權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職工追償,其賠償比例可以協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過錯程度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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