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
賭博是指以以營利為目的,以財物為賭注,使用某種方式或工具比輸贏來非法獲取財物的行為。
為賭博提供條件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進行賭博提供便利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二、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侵犯的客體?
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化。
三、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違法主體?
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違法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年滿14周歲),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外國公民。
四、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違法主觀、客觀方面?
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主觀上是故意,以贏錢、營利為目的;客觀方面是主體實施了賭博活動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
五、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證據(jù)規(guī)格?
(一)、現(xiàn)行查獲的賭博案件應制作現(xiàn)場檢查筆錄,依法扣押賭具、賭資,賭資應逐人分清,分別扣押,不能逐人分清的賭資(無主),單獨扣押。
(二)、詢問參賭、設賭、司賭人員,制作詢問筆錄。
1.問明賭博時間、地點,參賭人員數(shù)量、姓名及相互關(guān)系,采用何種賭具和方式,賭注大小,攜帶賭資多少,扣押的賭資情況,賭博經(jīng)過及輸贏情況,現(xiàn)場的無主款情況,是第幾次賭博;
2.問明設賭人員所備資金數(shù)量、用途;
3.問明司賭人員與設賭、參賭人員的關(guān)系,在現(xiàn)場中承擔何任務,怎樣進行利益分配;
4.問明主觀上是否具有以營利為目的故意;
5.各參賭人員口供應相互印證。
六、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違法與犯罪的界限?
(一)、如何區(qū)分賭博與娛樂活動的界限?
1、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屬于賭博活動;
2、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屬于賭博活動;這里的“少量財物輸贏”必須充分把握好尺度。
(二)、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與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的區(qū)別?
我國《刑法》第303條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罪與非罪的區(qū)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揮霍來源的,不能認定為賭博罪;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從未從中營利的,不能認定為開設賭場罪。具體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guī)。
(三)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如何認定?
為賭博提供條件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進行賭博提供便利條件的。這里有個前提,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不能認定為為賭博提供條件。
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包括:提供賭具、提供賭博場所、提供賭資、提供交通工具、為賭博提供其他便利的條件(如:為賭博人員提供洗牌、配錢等條件的)等。
七、如何認定利用電子游戲機進行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
利用電子游戲機進行賭博的,對于電子游戲機為賭博機的認定,參照2000年9月《文化部關(guān)于電子游戲經(jīng)營場所專項治理工作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文市發(fā)[2000]31號)所列的游戲機。日常辦案中對于難以認定的游戲機,應由文化部門進行鑒定。
對于明知是賭博機并負責賭博機維修、上分退分、收款的服務人員,應按為賭博提供條件予以處罰。對于擺設賭博機的業(yè)主,應當認定為賭博予以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于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案件中的扣押賭資、賭具的如何認定和處理?
賭具是指賭博行為人直接用于賭博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賭資是指賭博活動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
對于案件中扣押的賭資、賭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相應作出收繳的決定。
九、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案件中對行為人的量罰標準?(??????)
(一)、參與賭博活動或為賭博提供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予行政拘留:
(二)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 的情形:
1、多次或者在公共場所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2、一年內(nèi)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治安處罰,又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3、為賭博提供條件獲利500元以上的;
4、在商店、商場、小賣部、臺球房、茶室等場所擺設賭博機獲利200元以上的;
7、通過計算機互聯(lián)網(wǎng)絡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8、發(fā)行、銷售“六合彩”的;
9、組織、招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三)、參與賭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 的情形:
1、個人賭資數(shù)額20000元以上或者多次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
2、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聚眾賭博的;
3、一年內(nèi)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治安處罰,又參與賭博資較大的;
4、誘騙、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5、參與賭博且有召集他人賭博行為的;
6、參與“百家樂”等網(wǎng)絡賭博的;
7、因賭博引發(fā)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8、其他情節(jié)嚴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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