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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單平賬”不構成“套路貸”詐騙罪的3種情形

楊琳琳:廣強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成員、刑匠戰(zhàn)隊隊員   

國家大力打擊套路貸犯罪,將套路貸定性為詐騙犯罪。本文結合相關司法解釋,以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轉單平賬”作為考察角度,展開分析。

一、“套路貸”及“轉單平賬”的含義

據(jù)兩高、兩部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xié)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jù)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由此,套路貸案件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有:(1)制造民間借貸假象;(2) 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3)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5)軟硬兼施“索債”。

套路貸犯罪不是法定罪名,而是指某種犯罪現(xiàn)象。套路貸犯罪是新型黑惡犯罪的一種,放貸方欺騙借貸方,以放貸為名行詐騙之實。這類新型黑惡犯罪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

所謂“轉單平賬”,其含義是,當被害人無力向行為人償還借款時,有的行為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lián)公司、關聯(lián)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xié)議或相關協(xié)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行為人通過“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惡意壘高借款金額,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轉單平賬”行為特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方面,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這一點是將套路貸違法行為定性為詐騙犯罪的重要特征。行為人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目的,使用帶有欺詐性質的“套路”式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而這種帶有欺詐性質的“套路”式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在行為人的誘騙下,一步一步地落入陷阱,甚至主動配合行為人制造虛假證據(jù),使自身陷于不利地位,從而對自己的財物作出錯誤處分,最終造成重大的財產損失。

何為“套路”,筆者認為可以通俗理解為“圈套”。行為人往往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或是害怕背負高息的心理,虛假宣傳并有意引導被害人暫時妥協(xié)和放棄其部分合法權益,簽訂約定內容不明確或者讓借款人陷入模糊、錯誤認識的借款材料,使被害人實際背負高額利息,部分被害人被卷入“以貸養(yǎng)貸”的困境難以脫身,行為人以此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

在【(2021)桂02刑終36號】案件中,法院認為:首先,涉案“貸款公司”以放款快、無抵押、利率低為誘餌,借民間借貸之名,吸引社會上急需用錢的不特定群體來公司貸款。在貸款的過程中,公司財務人員讓受害人簽訂月利率為3%的借條,再以行規(guī)為由扣減本金,虛構服務費、資料費、平臺費等費用,制定與其宣傳利率及借條中約定利率并不相符的還款計劃書,讓被害人在較短時間內且對本金、利息等內容及計算方式產生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簽署。其次,巧立名目收取費用。在放款前,各被告人對部分被害人進行家訪并收取家訪費,被害人逾期后收取逾期費及上門催收費等費用。第三,在被害人無力還款時,被告人通過轉單平賬、借新還舊的方式,繼續(xù)壘高被害人的債務。同時,業(yè)務員不斷推薦被害人到相關公司進行借款,讓被害人“以貸還貸”,以達到不斷套取被害人資金的目的。第四,在還款過程中,被害人只要逾期即被要求繳納高額的逾期費、上門費,并由公司催收員以發(fā)送帶有威脅、恐嚇內容的信息、打電話、上門滋擾等方式對被害人進行催收。綜上,被告人的以上行為符合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為目的,采取一種或數(shù)種“套路貸”手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惡意壘高被害人債務,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其財產及財產權益的“套路貸”詐騙構成要件,其行為依法構成詐騙罪。

前述虛構事實騙取財物等行為,均系行為人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而刻意為之,系典型的利用放貸的形式、名義設置“圈套”“套路”誘騙被害人上當?shù)摹疤茁焚J”犯罪。

現(xiàn)實中可能會出現(xiàn)這樣一種情況:B放貸公司在向借款人A放貸后,A無法償還債務,B公司僅出于收回本息的目的而唆使或者誘使借款人A,與其他C放貸公司達成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約定,但并無就此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虛構債務。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放貸人為收取本息而實施的單純“轉單”行為不足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不可能構成詐騙罪。

第二方面,行為人與后續(xù)參與轉單的放貸主體具有關聯(lián)性。

縱觀所有的“轉單平賬”型套路貸案件,大多數(shù)都離不開這個重要特點。借款人A先向B借款,B通過帶有欺詐性質的“套路”式方法誘騙借款人A簽訂如金額虛高、所述利率不實的不平等借款合同,壘高借款金額。待A到期無法償還,B再指使與B有關聯(lián)的公司B1或者自然人B2代A償還此前借款,即轉單為其平賬。行為人B及與其有關聯(lián)的B1、B2、B3如此重復轉單平賬 ,逐步壘高借款金額,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實際上,在“轉單平賬”型套路貸案件中,后續(xù)參與轉單的放貸主體皆與初次放貸的行為人有一定的關聯(lián)性。他們之間大多為團隊化運作模式,內部主體之間具有共犯故意。

在【(2020)豫0106刑初67號】案件中,法院查明:被告人胡煒自2018年3月份開始,從事網(wǎng)絡貸款詐騙活動,后伙同被告人伍春燕、劉東海、熊光林、劉佳鑫、杜應江、郭均建、張才等人,冒充正規(guī)貸款公司,稱其公司小額貸款無抵押、無擔保、利息低、放款快,以貸款審核為由,騙取被害人的手機通訊錄、通某、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詳細個人信息,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錢的心理,讓被害人在“今借到”“借貸寶”“資信”等借款平臺簽訂零利率或24%年利率的虛假借款協(xié)議。胡煒等八人以砍頭息的方式扣除20%至30%的費用后,通過微信、支付寶將剩余款項轉賬給被害人。胡煒等八人要求被害人以5天至7天為一個借款周期,每個借款周期的利息為20%至30%。胡煒等八人會在借款到期的前一天,提醒被害人按時還款;對還款困難的被害人,收取20%至30%的費用辦理展期,或者通過以貸還貸、轉單平賬等方式將被害人推送給其同伙或者其他從事套路貸的人員。如果被害人未還款,胡煒等八人會通過打電話、發(fā)短信、發(fā)微信、上門催債等方式騷擾、辱罵、威脅被害人及其親友,逼迫被害人還款。

若借款人A在無法償還放貸人B借款的情況下,沒有就該筆借款向B及其關聯(lián)人再次借款平賬,而是向自己的親友、其他借貸公司或銀行等放貸主體再次借款平賬,則該種情況根本不符合“轉單平賬”的內在特征,B不可能構成“轉單平賬”型套路貸詐騙犯罪。

第三方面,轉單平賬的目的是為了惡意壘高金額,因此轉單行為具有先后次序性、轉單金額具有數(shù)額疊加性的特點。

轉單平賬型套路貸犯罪行為大多都表現(xiàn)在,行為人與其關聯(lián)人員先后數(shù)次重復轉單步驟(即層層轉單平賬) ,從而達到逐步壘高借款金額的效果。

在【(2020)滬0114刑初1851號】案件中,法院查明:2015年5月7日,被害人唐某某通過廣告卡片聯(lián)系被告人衛(wèi)某某借款人民幣1.6萬元。被告人衛(wèi)某某以“行規(guī)”名義誘使唐某某寫下借款6萬元的虛高借條,并指使他人制造相關銀行流水。同年5月21日,唐某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還款1.1萬元。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衛(wèi)某某等人要求唐某某償還前述借款6萬元。因唐某某無力歸還,被告人衛(wèi)某某遂指使他人為其轉單平賬,并將債務惡意壘高至18萬元,同時制造相關銀行流水。同月26日,被告人衛(wèi)某某等人再次要求唐某某償還借款18萬元。因唐某某無力歸還,被告人衛(wèi)某某遂指使被告人朱某某為其轉單平賬并再次將債務惡意壘高至50萬元,同時制造相關銀行流水。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到唐某某家中索要上述50萬元的非法債務,經(jīng)協(xié)商,雙方達成還款協(xié)議,由唐某某家屬一次性支付了現(xiàn)金24萬元。

二、平等協(xié)商下的“轉單平賬”行為不應評價為詐騙犯罪

在“轉單平賬”型套路貸案件中,行為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壘高債務,具有非常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但不能就此直接片面認定,放貸人通過轉單平賬的方式使借款人壘高債務的行為,都構成詐騙犯罪。

民間借貸,是平等主體之間基于意思自治而達成的經(jīng)濟互助行為。在民間借貸中,會有因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借款而被經(jīng)常采取的“利轉貸”或者“息轉本”的一種操作,而這種操縱似乎與“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十分相像,且伴隨著這種操作,往往還存在制造銀行流水或者重寫借條等做法。盡管這些做法表面上與真實的借貸關系不符合,但如果借貸雙方對這些約定事先明知,并認可這些債權債務,就不能認定為套路貸詐騙罪的欺騙行為。即使放貸人實施的是利率明顯高于國家法定最高貸款利率的高利貸行為。

因為這就意味著,放貸人并未實施欺騙行為,而借款人也并未陷入錯誤認識。只有當借款人不知情并且違反借款人的意志時,采用“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法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的行為,才可能涉嫌詐騙罪。另,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jù)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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