賊剋課是先取四課中,有一個下賊上者,取為初傳,縱有二三上剋下,亦不論,如無下賊上,方取上剋下為初傳。凡取剋賊為用者,不論上剋下賊,皆取上一字,不用下一字,以初傳地盤上之支為中傳,中傳地盤上之支為末傳。
凡四課中有一下賊上者,名為(重審課又名始入課);如四課中無一下賊上,而有一上剋下者,名為(元首課)。
例一:四月小滿後,丙戌日巳時,申將?!?/font>
丙課寄巳,巳上乘申,第一課申丙,下神丙火,賊上神申金,而二課亥申,三課丑戌,四課辰丑,俱無剋,即以第一課申為用,書申字於初傳,地盤申上乘亥,書亥字於申字之下,為中傳,亥上乘寅,書寅字於亥字之下,為末傳,名(重審課),因只有一下賊上,並無一上剋下,故又名始入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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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四月小滿後,丁丑日子時,申將?!?/font>
丁課寄未,子上乘申,第一課卯丁,第二課亥卯,第三課丑酉,第四課巳酉,四課俱無下賊上剋,惟有第四課巳火剋酉金,即以第四課酉上巳為用,書巳字於初傳,地盤巳上乘丑,書丑字於巳字之下,為中傳,丑上乘酉,書酉字於丑字之下,為末傳,因只有一上剋下,並無下賊上,故名(元首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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