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與結案是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程序中的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又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重要的一個結論。一般案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如在審理過程中遇有法定情形的,經批準后,可中止案件審理或延期審理。
勞動爭議仲裁處理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后,仲裁案件即告結束。調解結案的,自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后發(fā)生法律效力。終局裁決事項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請人不服裁決事項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有證據證明裁決事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決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如不服仲裁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雙方當事人均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另外,對仲裁裁決書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委員會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委員會應予以補正或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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