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察” 二十萬法律人的共同選擇
來源/“雨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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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院家事審判庭的法官介紹,以前就有一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來我院反映過,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時,出示的不是判決書就是調解書,上面大多記載了離婚的詳細情況,“展示”給外人時特別尷尬。事實上,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感情破裂原因,財產如何分割等這些內容都必須在離婚判決書中闡述清楚,但往往這些內容涉及到許多個人隱私,在日常使用中給當事人造成諸多困擾。為解決這一問題,更好的保護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我院家事審判庭創(chuàng)新做法,應當事人申請發(fā)放特別設計的裝幀考究的《離婚證明書》作為當事人對外公示婚姻狀況的證明。
什么是《離婚證明書》
我來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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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法院開具的旨在證明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關系解除及其解除時間的證明。《離婚證明書》記載包括判決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的案號、當事人姓名、婚姻關系解除時間等必要的證明信息,不涉及離婚案件的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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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可以通過兩種途徑:
一種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由民政局發(fā)給離婚證;
一種是起訴離婚,由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由法院送達民事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該判決書或調解書同時起到證明婚姻狀況的作用;
一張《離婚證明書》的功能相當于協議離婚中婚姻登記機關發(fā)給的離婚證,不涉及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或者其他資訊,便于作為證明材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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