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在現(xiàn)實生活中,某些公司股東為躲債可謂無所不用其極,當公司面臨巨額債務之際,悄悄將公司資本抽空,然后把“名存實亡”的股權轉讓,甚至直接將公司注銷,給債權人來一個“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或直接將“命”也消滅掉。但如此這般,抽逃資本,轉讓股權,注銷公司后,股東就不必承擔責任了嗎?答案是否定的,根據(jù)《公司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該種抽逃資本侵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不但老股東要承擔責任,新股東也要承擔責任,公司“活”著要承擔責任,公司“死”了也要承擔責任。
裁判要旨:
股東抽逃出資侵害了公司的財產權,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即使公司注銷,抽逃出資股東也應對債權人在應繳的注冊資本的本息范圍內補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讓抽逃出資股東股權的受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股權存在出資瑕疵的,與原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簡介:
一、2005年,徐筠、徐依春、應泓設立盈多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其中徐筠出資20萬元、徐依春出資15萬元、應泓出資15萬元。2005年7月7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盈多公司已收到全體股東貨幣出資50萬元。
二、2005年7月29日,盈多公司將驗資賬戶中的500,230元款項以本票的形式向強民公司支付50萬元。
三、2008年12月29日,鄒欣分別與徐依春、應泓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受讓了徐依春、應泓所持有的盈多公司全部股權。事實上,鄒欣為盈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一直負責盈多公司的實際經(jīng)營。
四、2015年3月10日,盈多公司注銷,但其在注銷之前仍有對盛通公司未清償債務17,830.65元,該筆債務經(jīng)法院強制執(zhí)行后仍未得到清償,但執(zhí)行法院調取了盈多公司各股東抽逃資本的銀行轉賬記錄。
五、此后,盛通公司向黃埔法院起訴要求徐筠、徐依春、應泓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50萬)對17830.65元債務連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要求鄒欣對三人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六、本案經(jīng)黃埔法院一審、上海二中院二審,均判定:徐筠、徐依春、應泓對盈多公司對盛通公司未清償債務17,830.65元連帶承擔賠償責任,鄒欣應對三人應承擔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要點:
資本是公司維持經(jīng)營抵御風險的基本條件,在債權人與目標公司進行交易時,多以公司資本作為評價對方經(jīng)營實力的標準;雖然公司資本不一定能完全真實地反映一個公司的實際經(jīng)濟實力,卻使一個債權人對市場形勢進行判斷以及發(fā)生意外時能否得到救濟的保證。股東抽逃出資侵害了公司的財產權,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因此,從侵權責任角度,抽逃出資股東也應對債權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徐筠、徐依春、應泓作為發(fā)起人股東,應對公司負有資本充實和維持義務,其抽逃出資,損害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即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故三者應在應繳注冊資本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之債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各發(fā)起人股東之間互負連帶責任。鄒欣是在事后受讓徐依春、應泓持有的盈多公司股權,但其系盈多公司的實際投資人及實際控制人,且自始經(jīng)營盈多公司,故其對盈多公司的賬目及股東抽逃注冊資本金的情形應當知曉,因此,其應對徐依春、應泓、徐筠三人的股東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實務經(jīng)驗總結:
一、對公司創(chuàng)始股東來講,其務必要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且出資之后不能抽逃出資,否則其應當在應繳納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及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若未出資、未足額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瑕疵出資的事實被證實,即使該股東將該股權轉讓,或直接將公司注銷,其仍然應當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受讓股權的股東來講,其務必要在受讓股權前做好盡職調查,核實清楚公司所負擔的債務,以及轉讓股東是否已經(jīng)足額繳納出資,是否存在抽逃出資的狀況,必要時可聘請財務機構審計公司自成立以來的所有賬目往來,核查是否有抽逃出資的情形。因為,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guī)定,需要根據(jù)受讓人的主觀狀態(tài)來確定其責任的承擔,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的,即對瑕疵出資事宜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則對轉讓然的補足出資的義務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受讓人是惡意的,則承擔責任。但是,受讓人很難能夠自證清白,說自己在受讓股權時不知道該股權存在出資瑕疵。所以,對于存在出資瑕疵即轉讓股權時,轉讓股東和受讓股東應當提前做出安排,決定由誰對公司及債權人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三、對于債權人來講,當公司的債務不能得到清償時,其可以書面申請執(zhí)行法院調查該公司的工商檔案和財務記錄,當發(fā)現(xiàn)公司股東存在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的情形時,債權人可起訴公司股東,要求其在未出資份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使該股東已經(jīng)將股權轉讓,該股東也不能免責,債權人還可以要求受讓人來承擔責任,即使公司已注銷也不例外。
法律規(guī)定: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jīng)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jīng)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下為該案在法庭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徐筠、徐依春、應泓作為盈多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應對公司負有資本充實和維持義務,其抽逃出資,損害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即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故徐筠、徐依春、應泓應在應繳注冊資本金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之債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各發(fā)起人股東之間互負連帶責任。鄒欣是在事后受讓徐依春、應泓持有的盈多公司股權,但其在一審中自認其系盈多公司的實際投資人及實際控制人,且自始經(jīng)營盈多公司,故其對盈多公司的賬目及股東抽逃注冊資本金的情形應當知曉,因此,其應對徐依春、應泓、徐筠的股東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徐筠在二審中提出的其已經(jīng)代盈多公司償還對外債務845,944.29元已超過其應繳注冊資本金故而主張其不應承擔本案責任的問題,一則,其提供的證據(jù)中只有部分能夠認定是付款給盈多公司債權人;二則,即便存在其為公司代償債務的情形,但根據(jù)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徐筠從盈多公司賬戶取出的錢款金額仍大于其打入盈多公司的款項加上代償金額的總和,仍不足以證明其彌補了所抽逃的注冊資本金。故本院對徐筠的該項主張不予采納。
關于法律適用問題,一、資本是公司維持經(jīng)營抵御風險的基本條件,在債權人與目標公司進行交易時,多以公司資本作為評價對方經(jīng)營實力的標準,因此,雖然公司資本不一定能完全真實地反映一個公司的實際經(jīng)濟實力,卻使一個債權人對市場形勢進行判斷以及發(fā)生意外時能否得到救濟的保證。股東抽逃出資侵害了公司的財產權,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因此,從侵權責任角度,亦可以判令由抽逃出資的債權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在本案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并無不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二條規(guī)定,因公司法實施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fā)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如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時,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F(xiàn)行公司法禁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如因此而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是對公司法的理解適用,并未超越公司法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參照適用該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并無不當。
案例來源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強民投資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徐筠等與上海盛通廣告有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滬02民終3764號]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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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章南平、韓詩松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贛05民終97號]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章南平受讓景藝公司持有的盛邦公司10%的股權后,應否對盛邦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若應承擔責任,章南平應以何種方式承擔責任。股東抽逃出資,其實質是股東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卻仍享有投資收益權、公司管理權等股東權利,且仍受到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是一種濫用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損害了公司作為獨立主體的財產權益,也損害了其他股東、債權人、投資人等相關利益主體的權益,股東應當對其抽逃出資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景藝公司作為盛邦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其在繳納出資后將資金轉走或者驗資后將資金轉走,景藝公司的行為直接造成了盛邦公司法人資產的減少,構成對盛邦公司合法權益的損害,屬于抽逃出資行為。景藝公司依法應在其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章南平作為受讓人所受讓的并不是股東的出資,而是股東的資格權利,其因此成為盛邦公司的股東。由于其受讓的股權是瑕疵出資的股權,所以當其知道該股權是瑕疵股權時,就理應知道受讓該股權的法律后果,即應當承擔該瑕疵股權項下的股東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本案中,章南平在受讓景藝公司的股權時,約定的股權轉讓款為500萬元,且在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后,盛邦公司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本院認為,章南平受讓股權后,負有向景藝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其對盛邦公司不負有履行出資的義務,一審判決認定章南平應向盛邦公司履行出資義務錯誤,依法應予糾正。根據(jù)股權交易慣例,章南平在受讓盛邦公司的股權之前,會對盛邦公司的資產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查,盛邦公司賬戶的交易明細能夠明確反映出作為股東的景藝公司在繳納出資后將資金轉走或者驗資后將資金轉走的情形,加之股權轉讓協(xié)議簽訂后,章南平未依約支付相應股權轉讓款,由此可認定章南平在受讓股權時應當知曉景藝公司抽逃出資的情況。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八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章南平依法應承擔該瑕疵股權項下的股東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即應對景藝公司向張老華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章南平承擔相關責任后,可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法向抽逃出資的股東景藝公司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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