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y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
一、按照本法的規(guī)定,下列行為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1)生產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成份不符的藥品的;(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下列行為按照生產、銷售假藥論處:(1)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禁止使用的藥品的;(2)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藥品,或者依照本法藥品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3)生產、銷售變質藥品的;(4)生產、銷售被污染的藥品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6)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guī)定范圍的。對生產、銷售假藥的違法行為,應按照本條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二、行政處罰包括:(1)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所有藥品)和違法所得。(2)并處所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含二倍和五倍)。貨值金額應按案發(fā)時所有違法生產、經營藥品的市場價計算。(3)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包括藥品批準文號、新藥證書、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等。在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同時,責令有關生產、經營企業(yè)停產、停業(yè),進行整頓。藥品生產企業(yè)在經整頓,由有關部門驗收,并重新申領有關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之前,不得擅自開業(yè)。(4)對生產、銷售假藥情節(jié)嚴重的,由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y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被吊銷上述許可證的企業(yè)將被取締。
三、刑事處罰是指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生產、銷售假藥者,符合上述犯罪構成的,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應當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