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條 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一、依照本法規(guī)定,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承擔國家藥品監(jiān)督的檢驗工作。藥品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報告。所謂客觀,是指藥品檢驗機構在出具檢驗結果時,必須做到實事求是,不得帶有主觀偏見。所謂公正,是指藥品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要以獨立、超脫的地位,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檢驗,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否則,依照本條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依照本條規(guī)定,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責令其改正,即由行政執(zhí)法機關以行政決定的方式要求藥品檢驗機構糾正其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行為,已經(jīng)作出的虛假檢驗報告無效,須重新依照有關標準,按照法定的步驟和方法進行檢驗,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除此之外,還要追究其以下法律責任:
1.警告。即由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藥品檢驗機構予以告誡和譴責。
2.處分。即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藥品檢驗機構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所謂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jù)行政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章程、紀律等,對其所屬人員或者職工所作的處罰。本條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藥品檢驗機構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確規(guī)定了降級、撤職、開除三種較重的處分形式,體現(xiàn)了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的立法本意。這里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中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包括違法行為的決策人,事后對單位違法行為予以支持和認可的領導人員,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者放任對單位違法行為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領導人員。這里所講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單位違法行為的人員。
3.罰款。本條規(guī)定的罰款體現(xiàn)“雙罰”原則,既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藥品檢驗機構處以罰款,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對單位罰款的幅度是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對個人的罰款幅度是三萬元以下。具體罰款數(shù)額由行政執(zhí)法機關根據(jù)違法情節(jié)確定。
4.沒收違法所得。即藥品檢驗機構及有關人員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這里的違法所得,是指藥品檢驗機構及有關人員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所獲取的違法收入,對此違法收入應當沒收上繳。
5.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對藥品檢驗機構及其人員具有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次數(shù)較多,造成損失較大,影響較廣等嚴重情節(jié)的,撤銷其檢驗資格,其不得再從事藥品檢驗工作。
6.賠償責任。即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里的“不實”,是指出具的檢驗結果與檢驗對象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極有可能給被檢驗人和患者造成損失,對此損失,藥品檢驗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