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性勸酒要擔責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guī)定,多數(shù)情況下應由發(fā)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責任。但是,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只要主觀上存在強迫的過錯,此時對于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當然,此種情況下,醉酒人自身也有一定的過錯。因為這種強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故應當減輕勸酒人的賠償責任。
明知不宜飲酒仍勸酒要擔責
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同飲人是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同飲人不了解,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誘發(fā)對方疾病,此時同飲人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依據(jù)《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同飲人應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因為,在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無過錯的,即不能適用過錯責任要求致害人承擔責任,但對遭受損害又得不到補償顯失公平的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合理分擔損失是最合理的。如果明知對方身患疾病不能飲酒,仍再三勸酒,勸酒者的過錯由此加深,則需根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承擔侵權過錯責任。
酒后駕車需勸阻 不聽勸阻可免責
我國《刑法》規(guī)定,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cè)诵淌仑熑巍R虼?,首先共同飲酒人要極力勸阻醉酒人酒后駕駛,以免發(fā)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同時阻止酒后駕駛也可避免危害行為的發(fā)生。其次,對于開車的朋友,在其屬于醉酒狀態(tài)時,如果未加勸阻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fā)的相應法律責任。因為此時共同飲酒人應對醉酒的人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免責。
酒后要盡到照顧和護送義務 明知有危險而放任要擔責
對于那些喝多了已經(jīng)喪失自我照顧能力了的人還要自行回家的情況下,共同飲酒人就要在酒后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如果明知其獨自回去會有危險而放任該行為發(fā)生,那么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怎樣做到合格的監(jiān)護照顧義務?比如,最好照顧到酒醒,使他恢復自我行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親屬身邊,也可以電話通知家人過來接送,當然要陪同到家人、親屬到來方可離開,醉酒嚴重者要及時送醫(yī)院急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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